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银行贷款具有各种不同的类型:
1、按偿还期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2、按偿还方式不同,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
3、按贷款用途或对象不同,可分为工商业贷款、农业贷款、消费者贷款、有价证券经纪人贷款等;
4、按贷款担保条件不同,可分为票据贴现贷款、票据抵押贷款、商品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
5、按贷款金额大小不同,可分为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
6、按利率约定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
1996年6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将贷款分类如下: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3、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4、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
1、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贷款。
(3)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1、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借款、质押贷款。
2、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3、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4、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5、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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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种类有多种划分形式,比如按照经营属性划分,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以及特定贷款三种;按照期限划分,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按照信用程度划分,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除了以上的划分之外,贷款还可以根据贷款的主体经济性质、贷款在社会再生产中占用形态、贷款的使用质量等多个方面进行划分。也正是贷款本身的特性决定了贷款的分类。贷款具备的特性主要有内在的风险性、定价的复杂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因此,贷款的分类也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央行金融监管的需要。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贷款具备“三性原则”,分别是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同时,贷款的发放也为众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融资的需求。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当然,在贷款的过程中,需要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相应的利息,并且能够保证按时的还款。因此,这也体现出了贷款过程中的“三性原则”。
借贷之前一定要评估好自己的还款能力,不能按时还款的话最好不要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