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并准确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定,最终作出判决。其中,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赖于当事人提交的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各种证据。原则上,民事诉讼的证据应以当事人自行收集为主,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为辅。具体而言,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即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各种证据予以证明。这就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对“谁主张谁举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剖。详言之,诉讼中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提出权利存在的证据。主张权利变更或者消灭的当事人,也应就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提出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在法律层面上,至少包括这样三层意思: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谁主张,谁举证”,也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常态举证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实际维权中,很多劳动者虽然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但搜集和保留维权证据的意识和观念却比较差,由于缺少证据,常常出现“劳动者有理却寸步难行”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