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些中国古代历史问题

歧路亡羊2023-02-03  31

1、唐朝号称万邦来朝,各国使节云集长安,各国歌舞和饮食在长安都能看到,这两点应该可以表明其繁荣和开放。

2、其政治开明,主要还是受君主的影响,初唐时期的君主都是能力比较强的人,而且善于纳谏,善于发现和使用人才。

3、古代重心南移是从中唐开放江南开始,当时关中土地兼并严重,失地农民日益增多,为了缓解土地矛盾,所以开发江南,其完成期是在宋朝,北宋引进占城稻,大大增加粮食产量,加上北方战乱,经济重心南移是时势所逼也是一种趋势。

4、有宋一朝,社会地位最高的是文人士子。

5、省级行政区的设立始于元蒙。

6、A

7、首先造船水平和航海的技术达到了海洋航行的要求,其次是国家经济达到一定程度,在舰队规模方面有保证,第三是水军素质和数量满足了要求,第四则是商品的生产能力有往外销售的需求。

8、最早的青铜器好像是商朝的吧,为司母戊鼎。

9、四大发明为造纸、火药、印刷、指南针,这些发明作用最大的是造纸,对文明的发展有巨大的作用,其次为印刷,增加书籍供应量和降低书籍成本,第三为指南针,在冷兵器的战争中有用到,最后为火药,其发展和应用的高峰期为现代武器。

10、汉武帝时期并没有出现分裂行为,西汉初期即为统一局面,不知道你说的大一统指的是什么,汉武的最大名声来源于打败匈奴,其次则为独尊儒术,在其任上有过内部叛乱,但迅速平定。

古代说盛世,一般会以米价来衡量,贞观时期米价为斗米两三文左右,在杜甫的《忆昔》里有描述开元盛世的场景。

与少数民族相处融洽的主要是唐朝,很多胡人官员在唐任职,在唐境内有不少胡人居住和做生意,《胡腾儿》这首诗也写出了这种场景。

唐朝时的中外往来嘛,看各国的遣唐使就知道了,日本最多,而且很多国家派来学习的人到最后都有不少人干脆定居在唐朝和在唐朝为官,就像现在的留学生一样,日文也是这个时期的日本人根据汉字改编出来的。

至于启迪嘛,只有一个,以开放、自信的胸怀和态度来接纳世界,让世界的人口来中国进行发展,这样最终受益的仍然是中国。

简论中国古代“礼”“法”关系

一、 中国古代的“礼”与“法”

观点1:“礼”与“法”的现代诠释,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现代诠释是我们讨论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基础.所谓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现代诠释其实质就是用现代的西方的“法”的 “理论体系”或者说“话语体系”去界定中国古代“礼”与“法”的性质.在我们现代人的“法”的观点中,中国古代的“礼”与“法”到底是什么?

然而,由于在中西文化的语言体系中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语意表达,因而这项工作本身是十分困难的,甚至明显的十分不“科学”.这种困难在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开始就存在,例如严复就明确地提出过:“西方‘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

观点2:“礼”是一种行为规范的体系,它融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伦理规范、行政规范、法律规范于一体.

中国古代的“礼”的范畴远大于今天的“法”,它的内容包罗万象,广泛地调整着人们的行为与社会生活.“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因而,我们今天说礼是自然法、神权法、习惯法、民法、宪法等等都有一定道理.但“礼”就是“礼”.

观点3:在中国的古代,礼是今天的“法”体系的核心内容,但今天的“法”体系又不仅仅包括礼,而且律、令、格、式、例、敕以及民间的家族村落法也属于今天的“法”的体系.

观点4:中国古代的“法”是与“礼”并存,且主要是在“礼乐崩坏”之后建立的另一种行为规范体系.其核心内容是“刑”与“政”,即“刑律”与“政令”. 譬如,古文中的“法”字,本身就取“灋”型,对此,《说文》解释到:,“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古代的“法”与今天的“法”的定义有更多的相似性,但古代的“法”更多是今天的“法制”,而“法理”部分则要到“礼”“义”中去寻找.

二、 先秦时期的“礼”“法”之争

观点1:(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法”“刑”作为一种独立于“礼”的行为规范很早就存在,刑起于兵,《尚书》中的“誓”“诰”“五刑”都是“法”的原型.但法的真正兴起,作为一个系统是在“礼乐崩坏”之后,传统的“礼”已经无法调整社会生活,尤其是社会政治生活,思想家们走向了两条完全不同的救世之路:法家抛弃“ 过时”的礼乐秩序,企求“重建”“刑”“政”的秩序体系,而儒家试图对“礼”进行革新,在礼的范围内“复古”社会秩序.

观点2:(礼法之争的政治焦点)“礼”的重要特点是“别”“分”,维护“宗法”体系中传统血缘政治贵族的等级特权.“法”“律”的重要特征是普遍适应性,《说文》解释道:“律,均布也”.即“壹刑”,刑无等级.“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其 “变法”的重要政治取向是剥夺贵族的特权,建立君主集权的“郡县制”.

观点3:(礼法之争的价值焦点)“礼”之规范体系以“德”为基础,以“教化”“修身”为手段,以“和谐”“中庸”“平衡”为目的,以“仁爱”为规范的价值追求.而“法”之规范体系以“政”为基础,以“刑杀”为手段,以“耕战”“富国强兵”为目的,以“功利”为价值取向.

三、中国古代的“礼”“法”合流

观点1:“礼法”合流的目的是为“法”提供一个“仁爱”的“善、良”标准,以“礼”之“德”为“法”的基础,为法条的合理性提供“礼”的依据.

观点2:“礼法”的影响是相互的,其结果不仅改造了“法”,而且改造了“礼”.“礼”的特权不仅仅赋予皇室贵族,而且赋予官僚贵族,又同时受到君主集权的极大限制.

观点3:“礼”的“差等”性与“法”的“普适”性的矛盾与冲突一直存在,贵族特权在法律中的体现在魏晋时走向高峰,不仅是“八议”“请”“减” 等刑罚制度的确立,而且“九品中正制”将“家世”作为首要的任官标准.而到唐朝礼法结合几近完美,但“科举制”的推行证明了政治家对“礼”的特权开始进行反思,但最终没有严格执行,唐朝因而也没有罢脱“藩镇割据”进而灭亡的悲惨命运.而宋朝的“王安石变法”、明朝的“重典治吏”都可以发现“礼法”之间的这种矛盾的踪影.

四、现实意义与思考

今天我们又面临着一个重大的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礼法”再一次“崩坏”,“法”再一次脱离传统的“礼”的轨迹在“变法”的旗帜下开始独立运动和发展.但这一次不再仅仅以“功利”和“富国强兵”为目的,而包含有更多的诸如“自由”“平等”“民主”等西方法律价值内涵.然而,西方的价值观我们能够真正“移植” 并“接轨”吗?传统的“仁爱”体系就真的会一去不复返吗?

历史性的问题有很多,并不存在所谓最经典的这种说法,主要还是看你从哪一个方面分析,你从正面分析能得到一个结果,从反面分析就会得到截然相反的结果,所以说很难去具体的进行定义

历史性即社会制约性,指实践是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的活动,受着社会条件的制约,并随社会的变化发展和历史的变化发展。

这说明,实践活动不是单个人的孤立的活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社会历史观方面所实现的根本变革,主要是确立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

“这个原理,不仅对于经济学,而且对于一切历史科学(凡不是自然科学的科学都是历史科学)都是一个具有革命意义的发现:‘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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