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潼南8名小学生溺亡
2020年6月21日,重庆潼南区米心镇8名小学生结伴至附近河滩玩耍,期间1名学生不慎失足落水,其余7名学生前去施救,一并落水。6月22日7时10分,经全力搜救,8名落水青少年全部被打捞出水,均已无生命体征。
初步调查,失踪人员均为居住在附近的米心镇小学学生,周末放假自发相约,到童家坝涪江河一宽阔的河滩处玩耍,期间有一名学生不慎失足落水,旁边7名学生前去施救,造成施救学生一并落水。
扩展资料
暑假来临,天气炎热,加之汛期降雨强度加大,溺水事件进入高发期。6月21日,重庆潼南区发生8名小学生溺亡事件,令人震惊,令人痛惜,给各地各校再次敲响了警钟。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2020年第3号预警,提醒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务必引以为戒,认真落实防溺水工作各项要求,尽最大努力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一、是宣传教育要落细。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广泛宣传防溺水知识和溺水危害,引导广大学生珍惜生命,远离危险水域。要采取多种形式,反复提醒学生在放学后、周末和节假日不要私自下水游泳,更不要到无人看护水域玩耍;遇到他人溺水要沉着应对,以最快速度寻求大人帮助,不要贸然盲目施救,造成更大悲剧。
二、是家长监护要落实。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运用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通过家访、家长会、电话、短信、微信、发放告知书等方式,及时向家长进行防溺水风险提示,督促家长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准确掌握孩子行踪,切实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监管,严防离校期间溺水事件的发生。
三、是风险防控要落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重点水域隐患治理。特别是南方河网密集地区,要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完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日常巡查,切实做到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做好应急处置。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落细落实落地严防溺水事故发生——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第3号预警
环球网——重庆潼南8名小学生溺亡痛心之余还能做些什么?
广东揭阳的这名4岁女孩戴着泳圈倒栽在儿童泳池当中,最终溺亡。小女孩的身边有两名大人,一名大人在照看另外一位小孩,另一个大人在吃饭,这名小女孩挣扎过后没有翻过身,这名广东揭阳的小女孩,只有4岁的年纪,却因为大人的疏忽葬送了性命。
夏天是小朋友和大人们一起玩水的季节,大多数人会选择水上乐园这些公共场所去玩水,因为这些公共场所相对比较安全,就算遇到什么危险的事情,水上乐园也有专门救援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就是防止意外的发生。
也有一些地区的人,因为自己生活的环境优势,可能选择在野湖,江河之类的地方玩水,但这些地方都是比较危险的。在放暑假的时候,每个学校都会叮嘱家长和孩子不要到这种野湖,江河之类的地方玩水。
当然也有条件更好的,可以在自家内的室内泳池来玩水。还有一些年龄更小的小朋友会选择在母婴店的那种婴儿泳池中玩耍。而广东揭阳的这个溺水儿童,就是在母婴店的这种泳池中玩耍时发生的意外。
一、广东揭阳小女孩溺亡事件,给夏日带孩子玩水的家长敲响了警钟广东揭阳这名溺水的4岁小女孩儿就是最强有力的警钟,这名小女孩儿就是因为游泳圈的缘故才溺水的。没有这个游泳圈的话,小女孩有可能就不会下水。当然,小女孩溺水的这个过错并不在游泳圈,而在小女孩身边没有注意到她的那两位大人身上。
大人带小孩子去游乐场玩水的时候,一般会给小孩子配上游泳圈,以为有了游泳圈就可以保证孩子的安全,所以就放下戒心自己玩了起来。但实际上游泳圈并不能完全保证孩子的安全,家长在孩子玩耍的时候一定要照看好孩子,不能因为游泳圈而放下警惕。
二、如果看护者一直盯着揭阳的这名小女孩,就不会发生意外了广东揭阳的这名溺水的4岁小女孩,本应该有机会生存下来。只要小女孩身边的两个大人,随便哪一个多看小女孩一眼都可以。尤其是在镜头下吃饭的那名大人,完全可以在吃饭的同时盯着水中的小女孩,防止意外的发生,盯着小女孩儿并不妨碍吃饭。
还记得曾经有一个新闻,一个带着自家孩子泡温泉的女人,在温泉池子里拿着手机,目不转睛地独自玩着手机,而自己的孩子却在离自己不足3米的地方溺水死了。陪孩子玩耍的时候,哪怕少玩一会儿手机,都可以救下自己孩子的性命。
三、揭阳女孩的事件提醒家长,小孩子的救生圈并不能保证万无一失小朋友因为救生圈溺水的事件并不是一件两件了,但是这种事情一直没有受到家长们的重视,只觉得游泳圈就是防止孩子溺水的一种工具。殊不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曾经央视新闻网也报道过一个,因为游泳圈而溺水身亡的小孩。
湖南有一个刚刚满月的小婴儿,在自己的母亲和外婆的监护下,头戴婴儿泳圈在水池中玩耍。在婴儿的父亲回到家中之后,发现自己的女儿已经在水里脸色苍白,不哭不动,完全没有动静。在送到医院抢救之后,小女孩儿终因长时间缺氧的缘故,永远离开了自己的父母。
四、水火无情,一定要在玩水时注意安全这非常久远的远古时期,人类对于水火就存在着敬畏之心。因为水与火的破坏力是非常强的,同时也是人类最难控制的。而到了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对水火的敬畏之心逐渐减弱,从而导致了很多因为不重视水火的危险而产生的悲剧。
广东揭阳的这名小女孩儿的看护人就没有意识到水的危险性,竟然长时间地将自己的注意力从小女孩的身上移开。就在背对小女孩的这段时间里,一个小小的婴儿游泳池,夺取了一条鲜活的生命。虽然最终被认定为意外,但青目星君认为这两名看护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结语常言道,水火无情。在带孩子玩水的时候,不管是在人数众多的游乐场,还是在无人保护的野外环境,甚至是在室内洗澡盆那么大小的婴儿游泳池,小孩看护者的注意力也不能离开小孩,因为他们并没有自救的能力。
泳池溺亡法律责任如下:游泳池溺水事故的责任认定,首先需要确定责任主体:第一,救生员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只要救生员履行了职责,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故意不施救造成人员死亡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救生员在一旁,有能力施救却没有施救,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要追究其责任。第二,游泳馆方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要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巡视检查义务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游泳馆对溺水死亡的人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起诉游泳馆,要求赔偿部分损失的支持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第三,家长或者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义务。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则自己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