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发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称为纳税人识别号,是由纳税人所属地代码以及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的属于纳税人的编码。每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且每个纳税识别号只允许一个企业使用,相当于企业的“身份证”号。如果企业注销,该号码也不再给其他企业使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展
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强制性国家标准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将 企业的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税务登记证号进行三证合一,企业仅保留营业执照与对应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让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2015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升社会运行效率和信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1位校验码。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中规定:
第二条 统一代码设计方案
第一点 基本原则。
1、兼容并蓄,降低成本。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2、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制定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构成。设立过渡期,实现现有各类机构代码逐步向统一代码过渡。
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一般标注在营业执照的左上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发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主体标识代码制度,包括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1位校验码。
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并对涉及到的组织机构、法人、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概念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