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然,目前只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定性,因此,最终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很难说。
三,基于目前案件还没有最终定性,以及星际联盟现有的模式,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型传销”,主要看以下三点:
1.星际联盟是否具有真实的IDC机房,以及算力是否超卖
作为犯罪的“诈骗型传销”,第一个条件就是有没有真实的商品或服务,而真实的商品或的服务,不仅仅表现为是有商品或服务,还必须是货真价实的商品或服务。而星际联盟作为FIL币最大的矿机商,是否有真实的“矿机”和IDC机房,以及是否有真实的算力出售就会成为判断货真价实商品或服务存在的关键。星际联盟作为IPFS(星际文件系统)的项目。 其“挖矿”机制,就是通过“矿工”贡献存储空间,来获得对应的奖励FIL币。
2,其本质就是把硬盘上存储数据的大小作为算力“挖矿”。“矿工”贡献更多的闲置硬盘空间,就会有更多的数据存储,计算能力也就越大,所获得的FIL币随之就更多。基于IPFS/FIL以分布式数据存储为基础,若要保证不断网不断电存储数据,只有IDC机房才能满足这个条件,所以星际联盟必须要有“矿机”,并且有托管的IDC 机房。除了有真实的“矿机”和IDC机房,远远不够,还需要判断星际联盟有没有存在算力超卖的情况。
3,由于FIL的“挖矿”需要以存力转换成网络的有效算力,那么星际联盟对外出租、出售的“矿机”有没有超卖算力,就很关键。
举个例子,如果IDC机房的矿机有300台,共有50万TB,但对外却用这300台实体矿机,在线上实际卖出200万TB,或者更多。
在星际联盟本身机房容量有限的情况下,对外却超容量出售,那么超出的部分就会成为一个“虚值”,投资的用户,根本无法得到相应的FIL币收益,此时,星际联络出售的“矿机”、“算力”,就会成为“幌子”。
4,综上,星际联盟,仅仅是近些年来“矿机挖矿”涉嫌传销犯罪案件的冰山一角,而其涉嫌传销,绝不是因为国家禁止“挖矿”的政策,而是可能采用了传销的推广模式,至于最终是属于“经营型”性质的传销违法行为,还是“诈骗型”性质的传销犯罪行为,还需要从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与FIL币“挖矿”的机制结合起来,从是否具有真实的IDC机房,以及算力是否超卖是否将质押币作为投资人的收益来源是否将投资人的质押币作为自己的收入来源三个方面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