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4个省级行政区分别是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行政区划的的相关知识。
在我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其中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驻香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我国32个省级行政区包含了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
对应的名称,简称,和省会有以下:1.北京市 京 北京2.上海市 沪 上海
3.天津市 津 天津 4.重庆市 渝 重庆
5.黑龙江省 黑 哈尔滨 6.吉林省 吉 长春
7.辽宁省 辽 沈阳 8.内蒙古 蒙 呼和浩特
9.河北省 冀 石家庄 10.新疆 新 乌鲁木齐
11.甘肃省 甘 兰州 12.青海省 青 西宁
13.陕西省 陕 西安 14.宁夏 宁 银川
15.河南省 豫 郑州 16.东省 鲁 济南
17.山西省 晋 太原 18.安徽省 皖 合肥
19.湖北省 鄂 武汉 20.湖南省 湘 长沙
21.江苏省 苏 南京 22.四川省 川 成都
23.贵州省 黔 贵阳 24.云南省 滇 昆明
25.广西省 桂 南宁 26.西藏 藏 拉萨
27.浙江省 浙 杭州 28.江西省 赣 南昌
29.广东省 粤 广州 30.福建省 闽 福州
31.台湾省 台 台北 32.海南省 琼 海口
33.香港 港 香港 34.澳门 澳 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