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关系是机关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的体现。
行文单位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决定着行文关系,行文关系是行文时发文与收文单位之间关系的反映。
我国社会组织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和行文关系有以下四种:
上下级关系、平级关系、隶属关系和非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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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方向:行文方向是行文关系的反映,是指公文运转与传送的方向。
一般分为上行、下行和平行三种。
1、上行,是指公文向其制发机关的上级机关运行。
如某一机关要向其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就必须使用上行的行文方向,运用请示和报告文种。
2、下行,是指公文向其制发机关的下级机关运行。如某一机关要实现对其下级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职权,就必须使用下行的行文方向,运用命令(令)、批示、决定等文种。
3、平行,是指公文向其制发机关的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运行。
这类机关之间为了协商工作或进行合作,其发文就必须使用平行的行文方向,运用函,或通知、议案等文种。
还有一类公文,其运转与传送既可上行,又可下行,还可平行,如意见、会议纪要等文种,这种行文方向可称为“通行”或“泛行”。
行文关系,是保证机关单位工作正常的组织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体现。当今社会上的机关单位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型:一是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二是政党、团体和各种社会组织的机关,如共产党、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所设立的机关;三是企业、事业实体单位所设立的机构,如厂矿、公司等企业单位和文化、卫生、教育等事业单位。这些机关单位的组织关系,主要有下面几种:1、上下级关系,即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如我国行政管理系统的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县(区)政府、乡(镇)政府之间;省政府和各个厅之间,厅和处、科之间,都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2、平级关系,即同等级别的关系。如省政府与省政府之间、市政府与市政府之间、县政府与县政府之间;省政府下属的各个厅之间,厅所属的各处之间,处所属的各个科之间。
3、隶属关系,是指同一垂直组织系统中存在直接职能往来的上下级机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如省政府和它管辖范围内的市政府、县(区)政府、乡(镇)政府之间;省政府与其属下的厅之间、厅与其属下的直属单位之间的关系。
4、非隶属关系,是指不是同一垂直组织系统,不发生直接职能往来的机关单位之间的关系。这些机关单位包括平级机关或不同级别的机关单位。如省水利厅人事处与省交通厅人事处之间,省政府下属各个厅与市政府之间,都属于非隶属关系。
根据机关单位的组织原则和工作需要,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单位之间,要实行逐级的、直接的领导和被领导的管理制度。这种组织关系体现出的行文关系就是:上级可向下级行文指挥,布置工作,了解情况,处理问题,回答请示询问;下级按照上级来文精神开展工作,向上级行文报告情况,请求帮助和指示。非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之间,包括平级或不同级别的机关单位之间,由于不存在逐级的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他们之间如果因工作需要须联系、沟通、协调或共同办理,一般通过“函”这个文种进行协调,或用联合行文方式共同处理。
公文从行文方向分,可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所谓泛行文,可以同时上行、下行或者平行,还向社会公布。如:公告
上行文: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的发文,如请示、报告。其行文方向有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三种。
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向所属的下级机关的行文。其行文方式有逐级行文、多级行文、直达基层行文三种。
平行文:是相互没有隶属关系的同级机关或者不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的行文。这是不分系统、级别、地区、性质的机关之间的行文。机关之间需要彼此联系工作、沟通情况时,可以使用函、知照性通知等文种。
泛行文:主要是指公文可以同时上行、下行或者平行,还向社会公布。行政公文中的公告、通告即属于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