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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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编制是衍生出来的一种人员编制,其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属于在编人员,由财政拨款保障。

员额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使用编制报备员额的教师统一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2、不是事业编制,但实行员额对应人员,有总量控制,出入编制按规定程序办理;

3、相关待遇与事业编制人员相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根据合同期限内考核决定是否续聘。

扩展资料

事业编制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员额编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编制

1、员额编制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下进行统一招聘,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为当地直属或下属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被聘用人员与具体用人单位直接签订聘用合同,属于事业编制。

2、事业编制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员额制度,就是通过选拔的方式将法院内部的人员分门别类,具体分为三个类别: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只有审判人员才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其他两个类别的人员则属于员额制度之外的工作人员。(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将一部分法官入额,从而使得这些法官的工作仅限于审理案件,而其他的工作交由行政部门以及法官助理人员去进行。(二)提高法官素质,提升司法公信力目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呈上升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法官的素质在不断提升但司法的公信力却依旧未达到人民的期许。(三)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法官的离职现象越来越普遍,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官的工资收入相比于法律共同体中的其他职业相对较低,而办案压力却逐年提升,例如同样从事着法律职业的律师收入要相对高于法官整体的收入水平,在面临着案件越来越多,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法官们得到的薪酬却不甚理想,这就导致了法官中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离职转行去做一些高薪酬的工作。员额制改革总体上看是对于我国长久以来司法系统制度的一次突破性尝试,现在的改革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员额制改革如何具体进行应用各地都在努力探索,笔者认为员额制改革必然会使我国司法水平具有实质性的飞跃,关键在于找到科学的具体改革方式,随着员额制改革本身的优势和深入推进,我国司法水平必然会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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