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员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六、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监察员岗位职责
1.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方针政策,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行业标准。
3.监督检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指导、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5.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特种作业人员等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6.监督检查有关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业务活动和技术服务的情况。
7.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经费的投人和使用情况。
8.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经济组织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情况。
9.参与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二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
10.参与并监督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监察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地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制定职权内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保障措施,定期检查完成情况,写出半年和年度安全工作总结,及时上报。
3、组织开展每季一次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月”、“安全周”等活动,参加制定计划和安排,经常检查基层活动情况,掌握动态,做好整改和验收,写出书面总结上报。
4、检查、督促、落实厂三十一条严重违章违纪防事故措施的重点要求,层层落实到基层班组和责任人。制定年度“两措”计划,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5、熟悉并掌握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检查督促各专业规程的及时修编和完善,监督检查“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每月检查一次“两票”合格率。
6、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核和投产竣工验收,实施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对“三同时”项目重点把关,提出改进意见。
7、负责设备大修,复杂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及时现场跟踪监察,参加竣工质量验收。
8、制定安全生产奖罚规定,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者和违章违纪人员随时提出奖罚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9、参加生产调度会,汇报安全情况。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写出全月安全工作总结,提出下月安全工作重点。
10、不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认真记录,发现违章违纪者严格考核,每月统计上报一次检查处罚情况。
11、组织开展事故预想活动,监督检查生产现场防火措施的落实。对重大设备缺陷和重大隐患,要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整改内容,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解决,逾期不改这,按有关规定考核。
12、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定期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对弄虚作假,流于形式的,予以必要的处罚。
13、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保护好现场并索取第一手资料。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监督防范措施的落实。
14、及时编写事故通报,安全简报,转发上级文件,通报,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教训,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
15、加强对承包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对承包电位安全资格、安全措施的审查。
16、组织和知道安全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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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是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主要职责(一)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
(二)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四)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六)负责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况,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七)负责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八)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