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①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政令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②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③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的严格限制,因而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强调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④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突出法官的职能(纠问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对抗式)。
特点:大陆法系:①理性主义②强调法学家的重要作用③法典化④职权主义模式
英美法系:①经验主义②以司法实践为中心③判例法为主④诉辩式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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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扩展资料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设有"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