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系一般指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扩展资料:
英美法系特点: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论证方法不同。大陆法系则更多地采取演绎法,也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海洋法系则更多地采取演绎法,也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
3、判例地位不同。大陆法系的判例不是正式渊源。英美法的判例和成文法具有同等效力。
4、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海洋法系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5、法律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倾向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倾向单行法。
6、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