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性的区别
程序正义: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传统。
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正义实现的理想状态。
2、含义的区别
程序正义: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实质正义:也就是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
3、意义的区别
程序正义:它旨在表达一种最基本的思想: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地协商的地位。
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实质正义:意味着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实质正义是正义的归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质正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程序正义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实质正义是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目标;形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基本保障,是实现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法官应当在尽力保持与往昔逻辑一致的形式下,实现法律为社会服务的目的,即透过形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也即是透过冷冰冰的逻辑之幕。
法官对法律形式和实质的对称性的“智识性渴望”的知性背后,潜藏着的是力保法律对人类情感做出的真切的法律本身及其法律从业者的德性。实质正义固然是法治的最终目标,形式正义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扩展资料:
当二者发生冲突之时应该谨慎衡量二者的关系,不要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正义而忽视形式正义,适得其反,阻碍法治进程的发展。在法治社会之下,追求实质正义时程序正义显得更为重要,程序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程序保证正义,社会是多变和复杂的,要有规则来维持秩序保障正义,就如一场足球赛,要保证最后的结巧是公正,就必须有明确的规则。
球员需按照既定规则踢球,裁判需按照既定规则裁判,只有这样最后的结果才是被大家所认可的公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就如同赛规则在足球赛中的作用,都是用来保障最终公平正义的实现。
程序正义与法治密不可分,程序正义促进保证法治的实现。在法律工作中,无论是立法工作,还是司法和执法工作,都必须强调程序正义。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度就是法治的实现程度。但是要注意到的是注重程序正义不意味着抛弃实质正义,实质正义也同样重要。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
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由于形式正义体现于法律的条文规定,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在权利义务的具体落实中,可能导致某些个案中的实质非正义
法律必须尽可能地反映实质正义, 和人们的政治理想、道德要求相一致,就如卢梭指出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而“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驱”(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法》),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中,人们可以冲破滞后的法律。当然,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这就需要立法者审度权衡,在恰当的时候对法律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