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通常是可以投诉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噪音扰民处理方法如下:首先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处理“社会生活类”的噪声,比如比如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擅自使用高音器材,影响他人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装修活动的。或在晚间休息时段进行突击装修影响他人生活的,对于此类噪音可以响公安部门投诉;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比如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噪声法》对噪音扰民行为并没有提出声响一定要达到多少分贝才构成噪音扰民的必要条件。所谓的晚上22点至次日6点钟,这是法律意义上的“夜间”的定义。“夜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只是比“日间”标准更高而已。
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噪音扰民二十四小时投诉电话是12356。具体有以下几点:
1、12356只受理工业噪音。主要看什么产生的噪音,来判断属于什么噪音。下面是几种噪音的受理途径。不同的噪音,管理者也不一样。工业噪声:12369,建筑施工噪音:96310,交通运输噪声:88019194,社会生活噪声:110。
2、楼下噪音扰民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让民警对其口头警告,拒不听取的,可以让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罚款乃至拘留。
3、在日常生活中,固定场所如餐厅、干洗店等超标排放噪声扰民,居民可以到环保部门投诉。
4、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其反映的噪声污染源进行监测,如果噪声超过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分贝的,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排放噪声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第四十三条 (一)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二)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四条 (一)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厂噪音扰民,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噪音扰民归于环保部门管理。市民遇噪音扰民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只能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法律分析
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噪音扰民是可以进行报警处理的,公安机关侦查之后属实的话会对噪音制造者做出警告或者是给与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上的罚款。夜间的音量超过45分贝就是属于噪音。物业公司应该在门面的实际运营过程中,规范好小区的管理,特别是规范管理停车和噪音等方面,应该设置时间段,在影响业主休息和出行的时段,对噪音大、易构成交通拥堵的大货车实施禁行,从而使得门面的经营不影响到小区住宅业主的正常生活。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