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1、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处理,一般是按照管辖范围受理的。
2、当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调查和调解不能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应及时促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损害鉴定,提供证据。
3、当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不能解决争议时,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起诉的形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4、消费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请帮助并非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必须程序。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诉、向人民法律起诉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并不是单一的,消费者权益既需要具有一定行政强制色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同时也应当鼓励和支持民间消费者维权组织共同参与,更好地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
2、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因为消费者协会这个名称很容易引起误解,实际上消费者协会实行的不是会员制,没有会员,不收会费,与一般的社会团体有本质不同。
3、消费者协会由政府发起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从事的是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工作,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着政府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志,承担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能。因此,消费者协会这一称谓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妥,更能够体现其公益性职能。
消保委受理流程,具体如下:1、当事人申请调解消费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2、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当事人其中一方申请,经消费纠纷调解分中心询问,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属于调解受理范围的,消保委应及时受理。
3、发生消费纠纷后,先由消费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消保委根据纠纷情况进行调查调解。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虽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引导受损害的消费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消保委按市消保委规定为诉调对接提供便利。
4、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调解人员要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相关证据记录在案。
5、消保委调解消费纠纷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