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数有:2、3、5、7、11、13、17、19、23、29、31、37、41、43、47、53、59、61、67、71、73、79、83、89、97等等。
一个大于1的自然数,除了1和它自身外,不能被其他自然数整除的数叫做质数;否则称为合数(规定1既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质数的个数是无穷的。
扩展资料
尽管整个质数是无穷的,但有一定规律:
1、在一个大于1的数a和它的2倍之间(即区间(a, 2a]中)必存在至少一个素数。
2、存在任意长度的素数等差数列。
3、一个偶数可以写成两个合数之和,其中每一个合数都最多只有9个质因数。(挪威数学家布朗,1920年)
4、一个偶数必定可以写成一个质数加上一个合成数,其中合数的因子个数有上界。(瑞尼,1948年)
5、一个偶数必定可以写成一个质数加上一个最多由5个因子所组成的合成数。后来,有人简称这结果为 (1 + 5)(中国潘承洞,1968年)
6、一个充分大偶数必定可以写成一个素数加上一个最多由2个质因子所组成的合成数。简称为 (1 + 2)
1000以内的质数分别是:2、3、5、7、11、13、17、19、23、29、31、37、41、43、47、53、59、61、67、71、73、79、83、89、97、101、103、107;
109、113、127、131、137、139、149、151、157、163、167、173、179、181、191、193、197、199、211、223;
227、229、233、239、241、251、257、263、269、271、277、281、283、293、307、311、313、317、331、337;
347、349、353、359、367、373、379、383、389、397、401、409、419、421、431、433、439、443、449、457;
461、463、467、479、487、491、499、503、509、521、523、541、547、557、563、569、571、577、587、593;
599、601、607、613、617、619、631、641、643、647、653、659、661、673、677、683、691、701、709、719;
727、733、739、743、751、757、761、769、773、787、797、809、811、821、823、827、829、839、853、857;
859、863、877、881、883、887、907、911、919、929、937、941、947、953、967、971、977、983、991、997。
扩展资料
质数可以通过因式分解算出来的,质数定义为在大于1的自然数中,除了1和它本身以外不再有其他因数的数称为质数。
素数也就是质数,即除了1和它本身以外任何数都不能整除他的数,素数可以这样算出来:将你知道的素数全部乘起来再加一。
比如你知道2是质数,3是质数,你可以得到质数2 X 3 + 6 = 7这个质数,你知道2是质数,3是质数,5是质数,可以得到2 x 3 x 5 + 1 = 31 这个质数。
100以内的质数共有25个,分别如下:
2、3、5、7、11、13、17、19、23、29、31、37、41、43、47、53、59、61、67、71、73、79、83、89、97。
关于质数:
质数又称素数,有无限个,是指在大于1的自然数中,除了1和它本身以外不再有其他因数的自然数。通俗来讲,质数就是指一个大于1的自然数,除了1和它本身外,不能被其他自然数整除,即该数除了1和它本身以外不再有其他的因数。
更通俗的定义是,只有两个正因数(1和自己)且大于1的自然数即为质数、质数就是能被他本身和1整除且大于1的数。
关于因数:
因数是指整数a除以整数b(b≠0)的商正好是整数而没有余数,我们就说b是a的因数。在小学数学里,两个正整数相乘,那么这两个数都叫做积的因数,或称为约数。
关于合数:
合数是指在大于1的整数中除了能被1和本身整除外,还能被其他数(0除外)整除的数。与之相对的是质数,而1既不属于质数也不属于合数。最小的合数是4。其中,完全数与相亲数是以它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