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被写入宪法。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①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可以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②坚持专政职能才能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⑶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被赋予新的时代内容。
①服务职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②创造良好环境: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国际国内环境。
③重视法制建设: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
④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发展人民民主。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对占全国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因此,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民主的特点:新型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四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四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中国人民从五四运动到现在60年来切身体验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历史结论。中国离开社会主义就必然退回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是在中国历史条件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新型的民主与新型的专政的结合,符合我国国情。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是被实践证明过的正确的理论思想和经验总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四项基本原则的地位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党团结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根本保证。一切偏离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一切否定和破坏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都是不能容许的。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四项基本原则又作了记载和肯定,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将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实现新时期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重要内容写进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中,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1992年10月18日,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正式载入党章[2] 。
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党章,关于四项基本原则的表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