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职责:
1、 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
2、 吸引职工参加改革,努力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任务。
3、 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4、 引导和教育职工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
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 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拓展资料
中华全国总工会(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官方全国性工会联合会(National trade union),并非国际工会联盟(ITUC)成员。
总工会的工作职责是:
1、依据工会法建立和健全全区各级工会组织;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3、宣传劳动法规,处理职工来信来访,参与劳动争议事件的仲裁、调解,协调劳资矛盾;
4、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
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