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行为的权利,即权利人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请求权,即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可能性;
(3)要求保护的权利,即在义务人违反法律要求其所承担的义务时,权利人诉诸国家,要求协助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
没有请求权和潜在的要求保护权的配合,积极行为的权利也无法实现,失去其特殊的法律性,即积极行为的权利只有在义务人不侵犯权利人的利益(消极的不作为)或按照主体的要求履行实施一定行为的法律义务(积极的作为)的情况下权利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证。
扩展资料
权力结构理论——
是一个技术的、客观的视角,将权力看作一个可由人主观加以安排的事物,这本身就打破了权力崇拜;权力结构理论的视角又是一个超越道德的视角。将权力主体作非道德化处理,即权力主体不是一个道德自洽的主体,
道德性依赖于他所产生的程序的正当性与他的行为的正当性,特别是它的外部环境——它在权力的存在与牵制关系的存在,也就是说,权力主体从产生的一天起就应当在伦理与规范评价之下,即权力的善是有条件的。
中国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是:横暴权力、同意权力、教化权力等构成。
在传统社会中,中国长期是一个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农业国。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费孝通认为,从基层上看来,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也就是他所说的“乡土社会”。乡土社会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是由一个个乡村社区组成。
在乡村社区中,又是由一个个家族(宗族)构成。这种乡土社会格局,被费孝通先生称为“差序格局”。他认为,差序格局就好比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
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关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这种同心圆式的社会关系网也影响到乡村的权力结构。
乡土社会的社会关系网络主要还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之上的,这就造成了一个不同于现代“陌生人社会”的“熟人社会”。在一个乡村社区中,乡里乡亲都是从小熟悉的人。
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人们更加易于合作。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每个人很难不依赖其他人而独自生存下去,这就需要分工合作。为了维护每个人的权利,保障每个人都能履行相应的义务,需要一种共同授予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基础是社会契约,是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