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更强调法的正当性,即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制度、法律理念本身是否符合最广大人类的普世价值观,认为在实然法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标准,即应然法,凡是不符合应然法的实然法都不是真正的法,即“恶法非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更强调法的来源,认为凡是由法定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真正的法;而缺失对立法权正当性、立法程序正当性、实然法本身正当性的考量,所以是“恶法亦法”,如德国法西斯的《消除人民痛苦法》.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社会法学派分为三大主流派:
1自然法学派
2分析法学派
3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
1自然法学派。在18和17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影响很大,近代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现代的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有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
2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产生的学派,早期代表人有边沁,奥斯丁20世纪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有凯尔森,哈特。
3社会法学派。起源于19世纪后半期,盛行于20世纪,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系统的在美国阐述这一观点的霍姆斯和庞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