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老是指的是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劳模。
“五老”精神是理想信念的追求,意志毅力的凝聚,思想道德的升华,人格魅力的体现,其实质是爱心加奉献。
“五老”人员具有政治、威望、经验、时空、亲情五大优势,并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五老在不同的领域,分别代表着不同的说法。
而在我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我党做过贡献,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也可以分为五老。大致是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乡干部。
五老人员指的是我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我党做过贡献,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
他们分别是:
1、老地下党员;
2、老游击队员;
3、老交通员;
4、老接头户;
5、老苏区乡干部。
主流含义应该是下面五个:
1、老干部;
2、老战士;
3、老专家;
4、老教师;
5、老劳模。
扩展资料: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
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五老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