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推官为知府行政助理之一,分掌刑名、计典。
_______明朝的推官说白了,就是基层的司法官员,主要就是审理上级指派下来的案件,或者是百姓递交的案件等。推官虽然有审理案件的权利,却并没有定罪量刑的权利,除了杖罪之外,其他所有的罪责推官说了都不算,需要上级审核才可以。实际上的职责跟我们现在的地方法院院长有点像。
我国明代官名。唐代起设置,最早是节度使、观察使等官的属官,多掌理司法,不系京职,后期成为对法官的雅称。元代各路总管府亦有推官,以掌理刑狱。明代各府设推官,掌理刑名,处理民刑讼事。清末,改称推官为“推事”。
明朝的推官是各府的佐贰官,属顺天府,应天府的推官为从六品,其它府的推官为正七品,掌理刑名,赞计典。
推官衙门称为“理刑馆”,这“理刑”二字,表示推官的职掌。明代于洪武三年(1370)始在各府设推官一员,这是因监察御史郑沂的奏请。
明代对推官职掌一般都说是“专掌刑名”,或者说“理刑名”。所谓“专掌”,即“不预他政”。府中的其他佐贰官如同知、通判,往往在本职之外有兼职。
同知“清军匠”、通判“管部粮”,是其本职,兼职则同知兼巡捕,濒海河地方则兼海防、河防,通判或兼捕盗、劝农,有河工、寄牧地方则兼修河、牧马。
推官一般没有兼职,即使别有差使,也系临时,不算兼职。同知、通判二职因为多有兼职,而多有添设,同知一般添至二人,通判则添至五人之多。
扩展资料
推官的职能如下:
1、州县作为府的下级机构,初审之后的案件需要递交府级的推官进行审核。
2、推官一般要将审理的结果申报当初批发的衙门和官员,上级批发衙门如果认为审理不合适的,也有可能提出意见和疑问,要求推官重新审理。
3、府州县是初审衙门,明代推官需要直接听审百姓递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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