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款是盈余,就是现金多余账面结存数额;短款是不足,就是现金比账面结存数额少。
凡现金实存数大于账存数,称为现金长款; 现金实存数小于账存数,称为现金短款。 “长款”、“短款”实际上是库存现金的盘盈、盘亏。 实存>账存,现金长款,即 盘盈实存<账存,现金短款,即 盘亏。
长短款的处理原则
1、驻店财务根据“收银员长短款明细表”填写“缴款通知单”交收银主管(或班长)传收银员。驻店财务对当天发生的现金短款必须在两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单,支票短款、信用卡短款必须在接到银行进帐单的两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单。
2、收银员接到“缴款通知单”后,按要求到驻店财务交款,驻店财务开具收款收据,并在“收银员长短款明细表”上注明。
3、收银员超过三天(节假日顺延)无故未缴纳短款或未作任何调整的,驻店财务将上报公司财务部知会人力资源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同时处以20元的罚款,并将名单反馈给收银主管(特殊情况另行由收银主管上报公司处理)。
法律分析:现金长短款管理规定包括:发生柜面现金长短款,应于当日按规定权限报批后进行现金长短款挂账登记。有权审批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向上级行反映。长短款挂账审批权限具体为: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由支行行长审批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的,需报经分行(含各直属支行及迎泽支行,下同)分管行长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