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
(二)刑罚尚未执行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尚未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在规定期限内不准出境的;
(五)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记入征信系统,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民发〔2008〕13号]第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其职权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出境。
被执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理人出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被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出境限制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项:
有尚未解决的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执行,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高〔2015〕10号]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限制出境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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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限制出境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
“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被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出境限制措施。”
1.通过海关的“常客”只能携带旅途必需品。按照规定,入境时有两个通道,一个是非申报通道,一个是申报通道。携带价值5000元以上的物品,走申报通道。
2.一般来说,如果海关工作人员判断单个品种的货物数量过大,就会被视为“货物”。海关将立案暂扣相关“货物”,并要求旅客在一天内将“货物”退回香港。同时还会检查携带货物的乘客是否多次往返。情节严重的,海关还会考虑将相关案件移交缉私队处理。
3.除了烟草制品、酒类制品、光盘和一些其他有明确数量限制的物品外,大多数物品是否符合“合理数量”范围主要由海关人员判断。假设你从香港带回一个价值数万元的爱马仕皮包。一般海关人员会根据是否有明显的使用痕迹来放行或者缴税后放行。但如果携带过多的类似皮包自用,海关会按“货物”处理,拒绝入境。
总而言之,通关前主动申报的,超出免税范围的,按相关规定纳税;海关检查发现旅客携带的物品超出自用范围的,将拒绝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