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在上海浦东新区的一个小区里,一栋楼的住户都在做着同样的事情,每家每户都囤积了很多耳塞。原因是该楼502室的住户早前与楼上602室发生了矛盾。于是,一怒之下,他们就用了那台摇床,持续了五年。62号房间的卧室是主要的“攻击”目标。手机经过分贝软件测试,噪音最高达到68分贝。居民只能将床垫放在噪音较轻、勉强休息的客厅。其他居民也同样感到不安。72住着一对老夫妇。老人晚上睡不着,只好白天睡午觉。因为睡眠不好,他摔倒了两次,摔断了五根肋骨。除此之外,还有不睡一夜就不能正常上班的上班族,还有不能好好学习的中小学生……都是苦不堪言的。
无独有偶,在上海嘉定区的一栋楼里,每天凌晨1点,都会有一户居民“准时”拿着铁棒打地板,有时直到凌晨5点,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3年。原因是这户认为楼下住户制造的各种噪音影响了她的睡眠,所以用这种方法来反制她的行为。
第一,是侵犯邻接权还是环境污染?
在上述两起事件中,居民想了各种办法解决噪音扰民问题,包括上门劝导、向物业投诉、调解员调解、报警处理等。,但都收效甚微。因为大家都把这种现象看成是单纯的邻里纠纷。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种权利是基于自己合理的生产生活需要,在行使自己的交通、通风、采光等生产生活需要的权利的同时,兼顾相邻方的权益。但两起事件中的居民长期故意制造噪音,妨碍了相邻方的合法权益,超出了其合理的生活需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官网查询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国家标准》,医院、学校、机关、科研院所、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属于噪声敏感构筑物,室内噪声倍频程提升级限值为夜间35分贝,白天45分贝。虽然第一次事件中的68分贝是手机软件测试的结果,但也可以推断居民发出的噪音远远超过国家标准,造成环境污染。《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所有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32条:侵权人违法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也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争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此类事件不再是简单的邻里纠纷,应按照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处理。受害居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变压器、电梯产生的低频噪音也是环境污染。
除了小区人为噪声污染,变压器、电梯产生的低频噪声也构成环境污染。
黄某买了江苏省海安县某开发商的房子。2011年4月,黄某装修了新房,但不久后,该居民楼一楼安装的变压器产生的低频噪音影响了该居民楼部分居民的生活。在黄等居民多次找开发商反映后,开发商降低了变压器的噪音,但仍未能解决噪音问题。一年多后,黄某失眠头疼。他早上摔了一跤,头部受伤,后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黄认为,变压器常年发出低频噪音,造成长期失眠恍惚,导致摔伤,故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经噪声监测,黄所住卧室夜间监测数据为43.7分贝。经司法鉴定,黄某长期失眠、反复头晕头痛与低频噪声有因果关系,其突发摔伤与噪声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在法院的判决中发现,虽然低频噪音对人的生理的直接影响不如高频噪音明显,但近日,国内从事低频噪音研究的专家指出,低频噪音可直达人的耳骨,会使人的交感神经紧张、心动过速、血压升高、内分泌失调,人被迫接受这种噪音,因此容易产生烦躁、易怒,甚至失去理智。相关文献也记载低频噪声对人体有长期的潜在影响(包括功能性、器质性和精神性损害)。一般认为,长期生活在低频噪声环境中,可能会出现头晕、头痛、失眠等神经症症状。虽然涉案变压器的低频噪声超过了《社区噪声排放标准》,但由于本规范不适用于设置在住宅楼内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设备的噪声评价,涉案纠纷不适用上述标准,因此不违法,但不能否认其危害性。同时,由于噪声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首先是行为人的行为污染了环境,其次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事实存在,再次是环境污染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噪声污染案件如何取证?
对于邻居噪音或小区内机器低频噪音造成的污染,业主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从以下方面取证:
1.记录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对话,固定对方承认制造噪音的证据;
2.请物业出具证明;
3.找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噪声监测,出具监测报告;
4.报警投诉噪音污染,形成警情记录。
根据《民法》第1230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发生纠纷,在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在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应该倒置。即如果事件中的居民作为原告起诉噪声制造者,如果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有责任举证。
如果噪音影响了居民的精神损害,原告也可以举证,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江苏黄案,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长期失眠、反复头晕头痛与低频噪声有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或诊断证明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