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会影响性功能吗(刑法为何忽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
自从废除“流氓罪”后,男性性自主权就游离于刑法的保护体系之外。直到《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侵犯男性性自主权的犯罪才被纳入强制猥亵罪,男性性自主权才开始再次被刑法正式承认。此时看来,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确实有所进步,但通过深入思考,我们认为这一修改不仅显得保守,而且使整个刑法保护体系更加混乱。
为什么刑法忽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
首先是淫秽和性交的混淆。从强奸罪在刑法中的地位来看,它是惩治性犯罪中最严厉的规定,匹配的刑罚梯度最高。此外,立法者还强调强奸罪是通过强迫性交实施的。因此,探究立法者的本意,立法者正试图用性交来将强奸剥离出强制猥亵的范围。但问题是,无论是从猥亵儿童罪,还是从《刑法修正案九》强制猥亵罪的规定来看,如果女性强迫男性(包括男童)发生性关系,只能以猥亵罪处理,那么这种情况下就隐含了强制性交的概念。有人试图通过扩大解释,将侵犯男性性自主权作为强迫猥亵罪中的加重情节(其他恶劣情节)进行解释,但仍不能将单纯强奸解释为强迫猥亵,即这一解释也承认单纯强奸不能被猥亵所掩盖。从两者所侵犯的法益和罪刑法定原则来看,强奸罪不能纳入强制猥亵的范畴是合理的。由于立法者从未赋予强制猥亵以强奸罪的责任,因此不能因为这一立法疏漏而将强奸界定为强制猥亵,否则就是一种推演。
为什么刑法忽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
其次,对性交理解的混乱。强奸罪之所以不把男性纳入受害人范围,在于对性交定义的解释。从语义上讲,性交是指男女之间的生殖器接触。但是,男性之间的性交不被认定为性交。然而,司法实践却屡禁不止。包括南京等在内的很多地方已经有了将组织男性卖淫罪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对男性之间的这种性行为也采取了间接认定的态度,认定为一种性交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司法实践中对性交的解释是广义的。不同场景中的词语含义不同,必然导致刑法体系的不一致。随着同性恋的不断发展,同性恋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甚至美国和台湾省都将同性恋合法化。我们社会对同性恋的接受度在逐渐提高,同性恋者之间性侵的法益也是性自决权。而且,与普通强奸相比,这种殴打的法益并无不同,甚至在法益程度上更值得保护。此时,对词语理解的混乱不仅会阻碍司法实践,还容易导致刑法体系本身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