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坐牢三年性功能会有影响吗(监狱里的犯人有没有做爱的权利?)

聚客2022-05-31  32

男人坐牢三年性功能会有影响吗(监狱里的犯人有没有做爱的权利?)

2015年5月2日晚,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服刑人员何玉玲通过看守所副所长带进来的失足人员,接受了一次性服务。据中国江西网2016年7月20日报道,7月19日,江西省公安厅在全省开展看守所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除了将两名涉事民警移交检察机关调查外,还追究了从县看守所所长到公安局长的领导责任。

在此之前,有报道称,黑龙江讷河监狱服刑人员王东通过网聊结识了7名狱外“情人”,甚至与一名狱警的妻子发生了性关系。

在舆论聚焦渎职的时候,为什么我们的聚光灯不能转一点,关注一下这些可怜的在押人员?这些更荒诞的现实揭露,其实反映了中国在押人员普遍存在的性压抑。

1999年,世界学会在第14次世界学会会议上发表了《性权利宣言》,指出性权利是普遍人权,基于全人类固有的自由、尊严和平等,包括性自由、性自主、完整性和身体安全、性隐私、性公平和性快感。因此,性权利是世界上每个人的个人权利。但是,对于在押人员是否应该享有性权利,争议很大。

据有关部门统计,服刑人员中,青壮年占很大比例,一般在85%以上。而中青年人正处于青春期,他们对性的渴望很强烈,所以不允许他们发生性行为,这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但是,从犯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的那一天起,基本上他就不能接触异性,享受性生活的权利。

按照通常的逻辑,在押的犯人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是很多其他权利(包括性权利)的基础,所以没有性生活也是题中之义。但另一方面,我们认为,虽然被拘留者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他们的基本权利,包括他们的生理需求,仍然应该得到保障。而且由于服刑人员的特殊情况,他们的基本权利在某些方面值得同情和尊重。而且,对于已婚服刑人员来说,当其个人性权利被剥夺时,其配偶的性权利也会受到影响。这也与现代的“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长期缺乏性生活,可能导致在押人员精神上的痛苦远远超过身体上的痛苦,从而导致人格扭曲,影响改造的效果和目的,还会导致同性恋和性暴力。

会不会伤害受害者和普通公民的法律知识?两者都是性权利。已婚和未婚在押人员如何区别对待?如果在押女犯怀孕了,应该如何对待怀孕的在押人员?这样的同居会议会不会对管理秩序造成混乱?

因为这些问题,“同居会”被叫停了。

虽然叫停了,但是在押人员的性需求依然存在,这也是为什么会有讷河监狱、东乡县看守所这样惊人的爆料。

当观众的目光全部聚焦在在押人员的性需求和管教人员的失职上时,观众其实忽略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管教人员利用在押人员的基本需求和自由欲望来实施管教。

一般来说,看守所和监狱都有具体的规章制度来监管在押人员。这种监督甚至渗透到了被拘留者的日常生活中,包括他们的日常衣服、香烟和普通的零花钱支出。按理说,规章制度对应的是具体的行为,但很多时候,纪律对犯人的行为有很大的评判权。有的管教还可以用说话抽烟、换环境宽松的监室、允许额外开支和零用、报请减刑等手段,对在押人员进行另一种控制。在某些情况下,囚犯的性生活也可以作为一种奖励,尽管这种奖励并不摆在桌面上。这样的控制,很容易形成特定空房间的垄断权和封闭空房间的腐败。讷河监狱和东乡县看守所这两起案件,不管管教的动机是什么,但如果不是出于控制和利益交换的需要,买春纵欲几乎不可能。

犯人能不能被抓拍,对监管者来说是个伤脑筋的问题,但也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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