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7年10月26日16时54分,产妇王因“绝经9个多月,不规则腹痛12小时”在姚安某医院妇产科住院。初步诊断:G3P1怀孕40+4周,头部受到临产威胁...
入院后,经相关检查评估后,进行阴道分娩。2017年10月26日22时38分,一名体重2,950g的活男婴顺利分娩。
2017年10月27日05:20,值班护士发现新生儿口腔青紫,随后将其带入产房放疗台进行保暖和吸氧治疗。10分钟后病情好转,一直保暖到07:40。这孩子面色红润,呼吸顺畅,还能吮吸。一般来说,他可以被带出放射治疗台,交给他的家人带回病房。
2017年10月27日08:50,护士带新生儿洗澡时,发现婴儿全身皮肤苍白,呼吸微弱,肌张力差,心率120次/分。她马上给新生儿做了放疗台保暖,清理呼吸道,胸外按压等抢救措施。最终抢救无效,10点30分宣布婴儿死亡。诊断:待调查新生儿猝死原因:新生儿先天性心肺发育不全?新生儿窒息?
权利保护流程
事发后,患儿家长难以接受,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于是向姚安市卫生局反映,并在卫生局的指导下启动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魏初医学会出具的楚雄医鉴字(2017)第1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意见:
姚安某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王某之子提供医疗服务。
姚安某医院医疗活动不足与王某儿子死亡无因果关系。
2.专业律师团队参与其中。
经过半年的努力,我疲惫不堪,却得到这样的结果,鉴定报告并没有解决我的疑惑和委屈,于是我找到了我的中心,希望最后能给他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我中心接到病例咨询后,高度重视,立即对所有病例资料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了审查,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
经过仔细分析,发现孩子的病情在05:20发生了变化,但医护人员只是给予了温暖的治疗,并没有及时检查,找出孩子病情变化的原因。结合其他基础,
我们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鉴定有失公允,随后我中心出具了维权策略分析报告,指出了医院诊疗行为的不足,建议启动司法鉴定,查明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过错,同时也强调了本案不开展尸检的风险。
3.启动司法鉴定。
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8)法鉴字第09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称:
1.姚安某医院在为王父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在于医生没有足够重视王儿子病情的变化。
2.姚安某医院在为王某及王某之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参与,无法判断。"
法庭裁判
经鉴定,被告姚安某医院在为王某父子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过错。
过错:王儿子病情变化时医生没有仔细观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姚安某医院应对王某儿子死亡的后果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王的儿子死亡后,姚安医院已告知原告王和苏有权要求尸检。王和苏称,他们没有要求进行尸检,导致姚安的一家医院为王和他的儿子提供医疗服务。过错与损害后果、过错参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判断;
故王某、苏某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姚安某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律评论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鉴定是关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鉴定标准、鉴定人构成、鉴定方法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鉴定结论决定整个案件的成败。
因此,在医疗维权过程中,一定要明确维权的步骤和程序,选择最佳的鉴定方式,在鉴定中有针对性的陈述,这是案件最终胜诉的保证。
在没有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医疗纠纷的维权需要专业的医疗纠纷团队律师来处理,尽可能保证案件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