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市民刘经营一家高档礼品店,租用济南某酒店一楼大堂作为经营场所。年租金5万元。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一纸租赁协议,而是达成了协议。不久,刘以“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对其经营造成较大风险”为由,欲提前解除合同,要求酒店退还租金。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双方达成的租赁协议有效,刘单方提前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对百思买不予支持。据了解,去年5月,刘在济南某酒店一楼大厅租了一个商铺,经营高档工艺礼品。5月24日,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某向刘某发送房屋租赁协议,刘某当日未回复。第二天,王某将房屋租赁协议发给刘某,对方随即给王某发来语音信息称:“王先生,我看到了。好的,谢谢你。你说押金是多少。我一会儿给你打电话。”事后,刘以转账方式向王支付租房押金5000元。同年6月,酒店向刘出具5000元押金收据。当月中旬,刘代酒店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5万元。双方约定用这笔电费冲抵5万元房租,酒店出具了相关收据。7月19日,酒店以银行转账方式将5000元押金退还给刘。“我交了房租,但是(酒店)没有和我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给我的生意造成了很大的风险。”刘想了想,心里忐忑不安。他和酒店协商提前解约,要房租。双方谈判失败。同年7月31日,刘委托律师向酒店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未亲笔签署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王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认可该协议,并向酒店支付定金5000元及租金50000元,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故王发给刘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
(以上案例来源:济南中院)
上述案例说明了两个问题:(1)以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视为合同已经成立;(2)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表示同意协议。
那么问题来了,只需回复:“收到。”有法律效力吗?我觉得这个问题的答案需要回到法律本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要约”和“承诺”的要求。
[相关法律]
民法典合同系列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百事网1)内容具体确定;
(2)它表明,如果要约人接受这一意向表示,要约人将受其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评估]
结合以上案例,王某向刘某发送房屋租赁协议,可视为发送“要约”。那么刘灿的答复确立了有效的承诺吗?请看刘回复的内容:“.....你说押金是多少?我一会儿给你打电话。”实际上,这是一种履行房屋租赁协议内容的承诺,因为它被视为以实际行为履行合同的成立。虽然此时刘并未实际履行,但口头承诺足以使一般公众明白刘已同意协议内容,合同成立。因此,我认为,法院认定“刘口头表示认可该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回到题目,如果刘不说后半段,就回复:“收到!”且一直未支付定金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还能认为刘认可了涉案合同吗?我不这么认为。首先,从字面解释来看,“接收”是指接收已经到达的东西。与“接收”不同,它仅指物理接收,通常没有主观认识;从法律角度来说,“收到”最多证明对方文件已经有效送达,一般不具备其他最好网站的法律效力。因此,在网上“收到”对要约的答复不能视为对要约的接受。接受方的回复必须包含“我同意”、“可以”等能够表示接受和认可的词语。
现在,许多老板喜欢在网上做生意,下订单,付款等。与传统的线下方式相比,线上确实更方便,但也更容易留下痕迹,比如聊天记录等。因此,在进行网上商务活动时,我们应该更加注意我们所说的话。发一段文字或者语音的时候,要考虑会有什么效果,会带来什么后果。我们支持诚实守信,但也要防着别人。
【温馨提示】
1.如果还担心,还可以在“收到”后加一句:“我先看看。”或者“我先研究一下。”
2.对于上级下达的工单,一定要在回复“收到”后认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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