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大城市。很多朋友都想在南京生活,也确实有很多朋友在南京工作,缴纳公积金。那么南京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呢?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且处于正常状态;
(3)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信息良好;
(4)借款人在南京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
(5)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
(六)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
(七)同意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在处置抵押物时出具自行安置承诺函;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1)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共有人身份证原件等。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离婚证原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文书原件、单身员工在受委托银行签署的单身声明书等。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证明:
1.购房贷款,提供已登记的购房合同(协议)原件。购房合同(协议)中房屋地址与房地产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同一地址的证明。购买首套房或二套房时,提供开发单位或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首付款发票和证明。
2.新建、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借款人在国有土地上新建、翻建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自住住房大修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以及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公积金中心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评估制造(修理)价格。
(四)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在受委托银行亲自签字,同意将所购房产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未履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的,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未履行借款合同处分所购房产时的自行安置质押,六个月内自愿无条件迁出。
(5)借款人配偶在省直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申请贷款时应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分中心(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情况证明。
(6)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或士官,出具军队统一制发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