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征地拆迁和养老保险条例
《通知》明确,征地拆迁安置对象应按规定参加相应险种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符合领取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征地公告发布当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规定,补助对象为依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确定的被征地人安置对象中,征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的人员。
同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以及征地公告发布前死亡,或者已出国定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
重庆市征地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从缴费补贴标准看,为5500元/人/年,待我市城区综合地价公布或调整时进行调整。
根据征地公告发布当月补贴对象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如下: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贴期限为2年;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贴期限为3年;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补贴期限为4年;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的,补贴期限为5年;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的,补贴期限为6年;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的,补贴期限为7年;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贴期限为8年;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的,补贴期限为9年;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的,补贴期限为10年;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1年;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的,补贴期限为12年;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3年;
男性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补贴年限为14年;
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补贴期限为15年。
重庆市征地养老保险补贴模式研究
补贴分两部分发放。
从补贴方式看,对于征地公告发布当月,部分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补贴对象,按以下条件领取:
征地公告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年发给本人。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后,未达到补贴年限的,剩余缴费年限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征地公告发布后,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年计入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已缴费补贴年限未达到补贴年限的,剩余年限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
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市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本人参保缴费凭证申请缴费补贴。
此外,在征地公告发布当月,部分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领取条件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按以下条件领取: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一次性向本人支付补贴。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重新核定,从征地公告发布次月起发放。
在市外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可凭本人申请一次性发给本人缴费补贴。
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征地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从征地公告发布的次月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