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孙对实施了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和挑衅。
2.1998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孙犯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他被判犯有寻衅滋事罪,判处三年监禁。与1994年犯强奸罪相比,未执行两年四个月十二天的刑期,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