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荣誉勋章的待遇
共和国荣誉勋章待遇
1.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受应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要活动的崇高礼遇和国家规定的待遇。
2.国家和社会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突出业绩和事迹。
3.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的以外,获得者终身享有。
4.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并妥善保管奖牌、奖章和证书。
5.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死亡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和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管;如果没有继承人或提名人,可以由国家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