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起火被认定质量问题,车主获赔 40 万元

tm是什么意思2022-09-25  12

宝马起火被认定质量问题,车主获赔 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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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宝马混动车的男子自燃,将华晨宝马和经销商起诉到法院,最终获得40万元赔偿。

裁判文书显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购买宝马混合动力汽车一辆,价款及税费合计426780元,其中车辆购置税49098.58元。2020年9月20日凌晨,宝马车停在青岛市李沧区金陵路33号恒盛源企业服务中心停车场,起火。接到报警后,消防队员到场勘查现场。

2020年9月21日,青岛市李沧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证明。现场勘查表明:经现场勘查,宝马车东西停放,车头朝东。车外侧没有着火的痕迹,车后排右侧车窗有一个缺口。窗户周围漆层有烟痕,外面其他部分完好。车内烟痕较重,副驾驶和后排座椅无火痕,主驾驶室真皮座椅有火痕,真皮坐垫中间部位烧了一个洞,靠近主驾驶室座椅的中间控制杆控制台有火痕。打开座椅上部,座椅下部有明显的火烧痕迹,坐垫的海绵填充物被烧焦,座椅底部还残留有一些铜丝。铜线的外皮被烧焦,露出铜线,一个电子元件相对完好。车南边的办公楼里有监视器。经对监控中存储的视频进行调查,发现2020年9月20日1时39分,该车司机室座椅出现持续电亮现象,后车浓烟蔓延。经查,火灾无人员伤亡,无纵火嫌疑人。火灾情况的事实:经调查,火灾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和外部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是宝马车主驾驶室座椅底部的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华晨宝马于2020年9月24日对燃烧车辆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0年10月16日就现场检查情况致函王某某,称可排除驾驶座技术故障或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的可能性,驾驶座底部遗留火种(如电子打火机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

2021年11月12日,华晨宝马在一审法院作出的讯问笔录中称,在对燃烧车辆进行拆解检查时,重点检查了起火点。起火点未发现安装或改装。同时,对燃烧区域的所有电器元件和线束进行了逐一检查,未发现短路、内部故障等痕迹。

关于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车辆自燃的主要原因是人为因素、外界因素和车辆本身的缺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确认书》排除了残余火种和外部火源等因素。华晨宝马也承认,在拆解和检验过程中未发现燃烧区的安装和改装,足以认定王主张的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在没有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证明法定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推定车辆的自动点火系统存在质量缺陷。

法院一审判令华晨宝马及其经销商赔偿王各项损失共计402705元。但华晨宝马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排除了双方推荐的鉴定机构,依法选择了南京法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宝马车起火原因以及起火原因与产品质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根据南京法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陈述宝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车内易燃易爆物品或残留火种引燃的可能。汽车起火和产品质量没有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对南京法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不服,同时采纳了青岛市李沧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具体原因如下: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青岛市李沧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证明》,本案汽车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所致,本案汽车存在质量缺陷。华晨宝马虽然申请了鉴定,但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有权限的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其主张本案车辆无缺陷,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华晨宝马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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