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指什么,举证责任和举证行为的区别

聚客2022-05-28  31

举证责任是什么意思 举证的意思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新增证据规定100条,仅保留原证据规定11条,其他规定均为原证据规定的修改、删除和增加。本文经开民商团队将根据新的证据规定解读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举证的义务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他们不能举证,可能会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直到败诉。举证责任在概念上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未举证或已举证而达不到举证标准,特别是在诉讼进行到最后阶段,但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他将承担发现不利事实甚至败诉的后果,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另一层含义是,为了避免不利的事实和败诉的后果,当事人需要努力收集和出示证据,即证明成为当事人的必要措施。前一种意义的举证责任要经历双方的攻防活动,它往往在诉讼的最后阶段才显现作用,也称“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后一种含义的举证责任体现在原告和被告从诉讼开始就收集和出示证据的行为规范中,所以也称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我们可以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款规定“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二款规定“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在理解举证责任概念的基础上,会涉及到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法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二)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一方提出的主张由另一方负责举证,即举证责任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散见于民商事领域的诸多法律中,笔者在此做一总结。1.《侵权责任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款规定了过错推定。过错推定仍然是一种基于过错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因为在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很难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然而,由于缺乏法律制裁,行为人往往放任事故的发生,侵权法的预防和惩戒功能无法得到很好的发挥。通过设定过错推定,实现举证责任倒置,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证明的,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规定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2)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病例资料,患者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非法持有高度危险物质致人损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4)动物园内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有过错;(五)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的;(6)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过错;(7)堆放的物品倒塌造成损害的,推定堆放人有过错;(八)折断林木造成损害的,推定林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过错;(9)检查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推定管理人有过错。2.《劳动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一)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2)用人单位对是否支付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两年内);(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证明,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4)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5)底部条款。3.其他法律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一)《公司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以及其他装修服务,消费者自收到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有缺陷的,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对缺陷承担举证责任。(三)专利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六)九届人大会议纪要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第九十四条【受托人的举证责任】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义务和公平对待客户义务为由,要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证明其已经履行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三)关于减轻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从其规定。”本文是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而无需证明被告是否有过错。在这类案件中,被告虽然不能以自己的过错作为抗辩理由,但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被告的责任不是基于原告对其过错的证明,原告的举证责任实质上减轻了。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规定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因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3.提供个人服务的一方因服务造成损害的,接受服务的一方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4.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5.环境污染对人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6.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7.动物饲养给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8.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9.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或者挖掘坑洞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新证据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
2001年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下简称“旧证据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为第2条、第4条至第7条,上述规定在新证据规定中均被删除。新证据规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变化可以概括为:1 .新的证据规定不重复民事诉讼法、专利法、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劳动法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因此,新证据规定不保留旧证据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至第六条的内容;2.旧的证据规定第7条是关于法官的举证责任分配,而新的证据规定没有保留。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合法的,实体法规范本身就包含了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的内容。原则上,举证责任由法律而不是法官来分配。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当依法分配的举证责任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时,才允许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这也是旧的证据规定的初衷。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旧证据规定执行情况的调研中发现,审判实践中随意适用第七条的现象相当普遍,存在法官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应当分配举证责任的规定被滥用的风险。因此,新证据规定不保留该条内容。在实践中,如果根据实体法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可能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平,因为这涉及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的适用,各级法院可以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在个案中随意改变法律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实践往往比理论复杂得多。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着“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同时并存的可能性。因此,应在厘清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善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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