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来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产税立法和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是试点地区房产税征收对象为住宅和非住宅不动产,不包括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部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是房产税的纳税人。非住宅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房产税试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规划深化试点和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定试点地区,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发布之日起计算。在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在授权期限届满前6个月将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果需要继续授权,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的起始时间由国务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