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数据(交通部已经明确规定)
近日,滴滴被爆出16项守法事实,并被罚款80亿元。网约车乘客的信息也受到关注。交通运输部近日告知细则,网约车平台不得私自供应数据,那么相关细则的细节是怎样的?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集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互动平台运行管理设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消费建设兵团:现将《收集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设施》印发给你们。请跟随它。
第一条为提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以下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运行管理水平,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率,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发布, 公安部保险、商务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2019
第二条本设施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包括全行业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简称行业平台)、省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和市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简称城市平台)。
第三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的数据传输、运营保护和数据质量评价应当共享该设施。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的运行管理。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平台的运营管理,指出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平台的运营情况。
管理。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简称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市这一平台的使用、运营、保护和管理。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联合供应和收取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按照相关规则负责规范平台的运营、管理和数据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