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小宗入继宗王属于朝廷特恩?别闹了!这是明朝的既有制度

荒芜的意思2022-09-23  14

明朝小宗入继宗王属于朝廷特恩?别闹了!这是明朝的既有制度

随着当年明月的《明朝那些事儿》大火,明朝也成了历史类热门话题,在网上经久不衰。不管是以新潮作家笔下的网文,还是自媒体时代的博文,与明朝相关的话题一直居于前列。写的人多了,争议自然也变得频繁。阿越也兴冲冲地赶了这个趟,并与猴格兄就明世宗的法统来源及宗室相关问题,笔谈经年。猴格兄是个坚持正说历史的博主,不过他的《明代是长房继承制?别闹了!从兄终弟及到以侄继伯,都是朝廷特恩》一文把阿越雷得不轻。

这年头无论是当学生背课文,还是当码农敲代码,也要讲“基本法”,想要扫除某些自媒体一本正经地对历史进行胡说八道,以正本清源,自然更要讲“基本法”。即要以史实为依据正说历史,否则就是空对空的海市蜃楼,除了自嗨、引流并无他用。

所以咱就从源头聊起吧!

何为特恩,何为制度

猴格兄一直在强调明朝小宗入继宗王,皆属于朝廷特恩。那么我们先要搞清楚何为特恩,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探讨。

特恩在帝制时代,特指皇帝所给予的特殊恩典。也就是说它是皇帝为奖赏某人,而专门为其量身定做的特殊恩赐,属于最高等级的VIP待遇。它是一种非常态化的恩遇,一旦制度化、常态化了,就不能称之为特恩。

“魏制,藩王不得朝覲。魏明帝时,有朝者皆由特恩,不得以为常。”(《晋书·礼志下》)

且不去说明朝小宗入继宗王属于常态,还是特恩。猴格兄显然忘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律法制度,是一种以成文法为主,兼顾判例的混合法。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从习惯法,到西周时期带有部分秘密法特性的《吕刑》,再到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最终发展出古典律法的巅峰之作《唐律疏议》。这个过程中虽然成文法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可以判例为代表的不成文法却始终未曾消失。

正所谓物极必反,当代表着传统成文法发展极致的《唐律疏议》成型,非但没能彻底将不成文法挤掉,反而让判例这种不成文法得到了发展机会。唐代以后,中国出现了成文法典和判例“两条腿”并行的制法传统。经过宋元两朝的发展,进入大明王朝,这种以双腿行走的制法传统得到进一步增强。

明初,明太祖朱元璋为维护皇权,维护中央集权,一度将判例这种拥有突破法典常规特性,对皇权和中央集权构成挑战的律法废止,强推《大明律》。然而传统一旦形成,不以个人的意志所左右,即便这个人是被天下万民所山呼的天子,是当朝的开国之君。而《大明律》本身缺乏灵活性,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着法律与现实脱节,更促进了判例的回归。

洪武十八年(1385年),老朱不得不向现实低头,发布新的刑典——《大诰》,这是一部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进行整理,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的法律,可以说是中国第一部判例法。在洪武年间,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大明律》。

洪武以后,《大诰》虽然几乎被废止,可视判例为常法这种传统却流传了下来,并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随着判例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数量越来越多,对其进行整理和修订,将其与《大明律》相结合,以形成相对规范的条例,成为明政府必然的选择。弘治十三年(1500年),《问刑条例》应运而生,被赋予“永为常法”的地位。

所以大明王朝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律例并举”状态,断例这种由判例延伸出来的断案准则,在明朝与《大明律》的条格拥有同等地位。

皇帝的话被称为金口玉言,他通过圣旨做出的判例、事例以及成案之类,往往会被视作与法律具有同等效率的条文。在奉行“律例并举”的明代更是如此。故而明代皇帝的旨意里,充斥着大量的 “为例”、“不为例”、“无例”这类限定词。单《明宪宗实录》中,“为例”、“不为例”两词,共出现116次之多,“无例”也有16次。

“为例”,代表着这道旨意属于常法,以后遇到相类似的问题要尊此办理。“不为例”,代表着这道旨意的内容只具有一次性效率,后世不得引以为例,这才是皇帝给予的“特恩”。

小宗入继宗王是否属于朝廷特恩

搞清楚特恩与明朝法律制度之间的区别后,判断小宗入继宗王是否属于朝廷特恩,只要从《明实录》找几个的具体实例进行分析就可以。

1、楚藩岳阳王府辅国将军朱均锽的求封经历

既然猴格兄的文章中提到了朱均锽(音huang)这个实例,那么阿越就先以他作为论点进行展开。在此只简单介绍一下背景,详情可参看阿越的《岳阳王朱孟爟:家族没有绝嗣,却倒霉地碰上削藩,郡国意外没了》一文。

首封岳阳王朱孟爟共有三子,嫡长子朱季境袭爵,嫡次子朱季墀(音chi)、庶三子朱季坡均封镇国将军。天顺七年(1463年)四月,第二代岳阳王朱季境薨逝,无子而绝嗣。

朱季墀、朱季坡皆死在了他前面。其中朱季墀留有独子朱均锽,而朱季坡膝下仅有一女。如此岳阳王大宗绝嗣,且整个岳阳王家族仅剩朱均锽一根独苗,他认为自己就是岳阳王爵的天选之子。

因楚藩大宗此时也陷入绝嗣,故他托叔祖江夏王朱孟炬这位宗室元老代为上奏。天顺七年(1463年)十二月,朱孟炬以岳阳恭僖王朱季境无嗣,上疏朝廷请求让朱均锽袭爵。

结果朝廷不同意,只准他以本职奉祀。为此还追溯了一番前例,称开国以来从未有过以辅国将军进封郡王的先例。

“礼部言:稽考近制,惟亲王无嗣,有以郡王进封者;郡王无嗣,有以镇国将军进封者;无辅国将军进封郡王例。事遂止。”(《明英宗实录》)

朱均锽并不甘心就此失败,在成化朝屡屡上疏求封,结果自然被明宪宗所无视。可弘治初年,连续出现了好几起辅国将军袭爵的实例,故他于弘治三年(1490年)十月愤而上疏,援引宁府石城、乐安二王及韩府乐平王的事例,要求朝廷一碗水端平,不能厚此薄彼。

在明孝宗的着力关注下,礼部将宗室玉牒翻了个底朝天,查得自永乐朝以来,共有过四起辅国将军晋封郡王的事例,但没有一例可作为朱均锽袭封岳阳王的实例,故不同意他袭爵,明孝宗据此禁止朱均锽袭爵,并直接将岳阳郡国除国。

“故臣等议谓若遵祖训,则辅国将军不可以袭封郡王。若援近例,则长阳王以子而继父,石城等王以孙而继祖,其义犹为有据。今均锽则实欲以侄而继伯尔,亦安得援各王之例以为比哉?”(《明孝宗实录》)

2、长阳王朱豪 的求封之路

说完请求袭爵失败的朱均锽,再来看看被朝廷充当实例的长阳王朱豪 (音zhi),他是直接被册封,还是援引了前例。

朱豪 是辽藩第二代辽王朱贵烚的嫡长子。朱贵烚是辽简王朱植的庶次子,最初被封为长阳王,因大哥辽世子朱贵煐早夭,于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十月晋封辽王。

这位二代辽王殿下堪称荆州小霸王,欺压宗亲、殴打命官、杀人放火无恶不作。正统四年(1439年)三月,被明英宗以“凶悖顽狠,淫秽无状,黩乱人伦,灭绝天理,伤败风化,污辱祖宗”的罪名,削去爵位,贬为庶人,发配辽简王墓园守坟。本来眼看着就能受封辽世子的朱豪 也一并被废为庶人,随父迁居。

天顺元年(1457年),通过夺门之变成功复辟的明英宗,为了给自己挽尊大发利是,朱豪 也因此成为受益者,受封辅国将军,算是摆脱了庶人身份。

获封辅国将军、成为正常宗室后,朱豪 自然还想更进一步,他瞄准的是朱贵烚这位辽庶人最初的爵位——长阳王。可当初老爹的罪孽太过令人发指,身边又有虎视眈眈,随时准备给自己来个狠得的四叔、第三代辽王朱贵燰(音wei)盯着,多次求封都未能成功。

进入成化朝,先后有宁藩弋阳王朱觐鐰(音qiao)、晋藩永和王朱钟铗,因各种原因在父亲被废为庶人乃至被赐死后,得以以父死子继的方式恢复王爵。而朱贵燰也在成化七年(1471年)七月薨逝,继封辽王朱豪墭为人不错。

成化十一年(1475年),朱豪 成功打通了堂兄朱豪墭的关系,由他上疏朝廷,请求朝廷网开一面,援引晋藩永和王府、宁藩弋阳王府之例,晋封朱豪 为长阳王。最终明宪宗准许其袭爵,长阳郡国得以复爵。

“甲辰,命辽府辅国将军豪 袭长阳王爵……至是辽王豪墭为之请,且援弋阳、永和二王例。上以其父被罪时豪 方幼,故有是命。”(《明宪宗实录》)

具体见阿越的《从晋爵亲王例不袭封,到再度复封,辽藩长阳王家族到底经历了什么》一文。

3、保安王朱诚漖的袭爵之路

正德二年(1507年)十二月,朝廷批准周藩镇国将军朱安 袭封河阴王,蜀藩镇国将军朱申镦袭封庆符王,顺便发出了秦藩保安王朱诚漖(音jiao)以兄终弟及袭爵后,各王府都援以为例,如此下去恐怕要出现财政崩溃的感慨。

“辛未,赐周府河阴康简王庶第二子镇国将军安 ,蜀府庆符王庶子镇国将军申镦,俱袭封郡王。盖自秦府保安王诚漖得袭兄爵之后,各王府凡兄终而无嗣者,其弟皆援例以请。朝廷亦遂听之,所司不敢执奏矣。”(《明武宗实录》)

朱诚漖是第三代保安王朱公鍊的庶九子,本来怎么也轮不到他袭爵。可其三哥保安荣穆王朱诚潢(音huang)、七哥保安昭和王朱诚渌(音lu),先后于弘治八年(1495年)和十四年薨逝,且子嗣皆早夭。朱诚漖成了朱公鍊唯一在世的儿子,是以他上疏请求袭爵。

这并非郡王一级首次提出小宗以兄终弟及的方式入继大宗,在朱诚漖求封前就有好几起成功案例。顺便说一句,阿越此前一直认为郡王之中,最早进行兄终弟及的是岷藩的江川王府,猴格兄此文让我明白这一观点是错误的,第一家应当是发生于成化十三年(1477年)的赵藩襄邑王府,比江川王府早了三年,在此必须说一句受教了。

只不过朱诚漖这次有点特殊,此前郡国的兄终弟及在同辈之中只进行一次,而保安王府在朱诚潢、朱诚渌之间已经有过一次兄终弟及,到他这里属于同代第二次。从实录的记载来看朝廷对郡国同辈单次兄终弟及承认的,可以援引为例。但朱诚漖这次属于新情况,无例可援,故被礼部所否决。

“群王袭封载在《祖训》,未有庶子袭封之文。先年间有庶子传袭者,然俱止袭封一次。与祖训之意不合。况诚漖乃庶第五子,未可援例。请止令以本等官职奉保安王宗祀。”(《明孝宗实录》)

虽然正德二年(1507年)闰正月,明武宗下诏准许朱诚漖袭爵,并次年三月正式受封。且在朝臣的反对下,这次袭封很快就被整成了特恩。但这并不能作为否定此前的郡王兄终弟及,属于可援引的判例这种合法制度的实例。

当然单这么举例说明,并不能完全打消某些人的疑虑,也存在很大的抬杠空间,所以有必要对明朝小宗入继宗王的相关制度做一个简单梳理。由于普通郡王和藩王在很多制度上存在不同,故需要将两者分开。

郡王小宗入继

第一个提出要求以本支小宗身份继承郡王爵位的,出现在天顺朝。对象吗,就是我们在上面提到的楚藩岳阳王府辅国将军朱均锽。

也正是在天顺朝,经过百年繁衍,宗室人口较国初暴增了好多倍,对大明财政已造成不小的压力。故大明第一留学生在朱老四祖孙三代完成削藩的基础上,开始设法控制宗室繁衍的速度。收紧郡国小宗入继大宗的条件,自然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据阿越不完全统计,明朝对此的控制,经历了四个重要阶段。

1、成化朝:禁止过继的嗣子袭爵

正统朝及其以前,朝廷对绝嗣郡国的处理非常干脆,但凡某一郡国出现整个支系彻底断绝,那么等待他的命运便是直接除国。至于其墓园的祭扫,应当由本支大宗负责。直到景泰朝,例外出现。

景泰五年(1454年)夏秋时节,晋藩第二代广昌王朱美坚薨逝。朱美坚本人无嗣,其父广昌悼平王朱济熇也就他这么一个独子,也就是说他的死宣告了广昌王府就此绝嗣,按照正常流程接下来就应当被除国。

可朱美坚不愿接受这一现实,在临死前将堂兄云丘王朱美堣之子过继到了自己名下,并于景泰五年(1454年)五月完成了过继及赐名等一系列手续。名义上有了继承人,广昌王府自然想要让王爵传承下去。

成化元年(1465年)二月,朱美坚的生母刘氏上疏朝廷,请求让嗣孙朱钟(金御)袭封广昌王爵。被明宪宗以“过继子封王无例”为由所拒绝,只准许他以镇国将军本职“承广昌王祀”。

朱钟(金御)死于成化七年(1471年)五月之前,不过他留有子嗣,名朱奇澢。成化十七年(1481年)六月,朱奇澢的族叔、时任晋王朱钟铉代为出面上奏朝廷,请求由朱奇澢袭封广昌王。

对此,礼部认为先前朱钟(金御)求封时,因无嗣子袭爵前例,只准以镇国将军承祀,朱奇澢自然更无袭爵之理,只准以辅国将军承祀。

“辛亥,晋王钟铉奏:‘广昌安僖王长孙奇澢年已长成,且故王原赐仪仗、印册尚在,乞袭封王爵。’礼部覆奏:‘安僖王无子,妃刘氏奏以兄子钟(金御)为嗣乞封王爵。以无例,止封钟(金御)为镇国将军,管王府事。今其子奇澢止应封辅国将军。’上谕晋王曰:“承袭王爵,宜遵祖宗成宪,毋再烦扰。广昌王印,其即遣人赍送来京。’”(《明宪宗实录》)

这道诏书的发出,标志着郡王过继的嗣子袭爵被判定为非法。之后虽有多起郡王绝嗣而过继嗣子的案例,但都只准许以本职奉祀。比如沈藩黎城庄惠王朱幼(土爰)、广宗怀靖王朱幼(土术)。具体见《郡王继子能否承袭王爵?晋藩广昌王,沈藩黎城王的经历证明不行》。

2、弘治朝:禁绝以侄继叔(伯)

这次的主角是我们的老熟人楚藩岳阳王府辅国将军朱均锽。如果说天顺七年(1463年)朱均锽袭爵的请求被拒绝,只准许他以本职奉祀,对他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的话,那么弘治三年(1490年)明孝宗做出的裁决,则直接要了他的命。

“上曰:‘此事体重大,尔等仍会多官,详体《祖训》圣意,议处以闻。’礼部复集议,谓均锽奏袭之事,原不载于《祖训》之内,其所援例又颇不同,终非臣下所敢擅拟。上曰:‘均锽以侄继伯,与石城等王不同,其已之。今后请封类此者,只从此例。’”(《明孝宗实录》)

这道带有“只从此例”四字诏书一出,宣告以侄继叔(伯)在普通郡王之中成为禁例,郡王的传承体系只剩下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两条道路。

如此猴格兄文中所举“秦藩郃(he)阳悼安王朱诚浍(hui或kuai)以弟继兄郃阳温穆王朱诚泓”这个实例,就很好解释了。

郃阳王府的这桩继承案,与本藩的保安王府非常类似。弘治七年(1494年)十一月,第二代郃阳王朱诚泓,独子夭折,只能以兄终弟及的方式由其二弟镇国将军朱诚汾袭封。所不同的是朝廷还未批准朱诚汾袭爵,他就挂了。然后猴格兄的特恩论就有用武之地了。

“朱诚汾的儿子辅国将军朱秉橘,可能觉得他爹虽然死了,但二房还有他啊!应该由他来袭爵,就也向朝廷申请“乞袭封”,明孝宗“不允”,反而下诏指定朱诚泓的庶三弟朱诚浍,按兄终弟及的原则袭爵。”(猴格《从兄终弟及到以侄继伯,都是朝廷特恩》)

可参考本条宗室判例,为何会由朱诚浍晋封,而不让朱秉橘上位就一清二楚了。如此朱秉橘自然用不着“召唤‘长房继承论’的发明者了”。

至于晋藩交城王朱表杋(音fan)以侄继伯,的确属于特恩。但谁说有了判例这种制度,就不兴皇帝在某些情况下搞搞特恩了,何况干出此事的是顽童皇帝朱厚照,他在位前期给予宗室的特恩事件并不少,比如保安王朱诚漖。

3、正德朝:出台直系继承原则

引发此事的则是朱诚漖这位第六代保安王,前面所引的《明实录》正德二年(1507年)十二月辛未条则是引子。围绕此事明武宗与朝臣争执了四年,争论的高潮发生于正德四年与五年。

猴格兄在《从兄终弟及到以侄继伯,都是朝廷特恩》一文文末,引用了关于这场争论的两条重要信息,可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只引用了对“特恩论”有利的部分,而置其余内容于不顾。那么只能由阿越来补充,以供参详。

在争论的过程中,明武宗让负责宗室事务的礼部,详尽检阅历朝政令,将所有涉及王府事宜的内容挑出来,汇总成相关文件上呈。为此礼部于正德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呈了一份相关条陈,共有22条之多。涉及郡王继承问题的,也是被猴格兄引用的,是其中的第五条。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一条的完整内容:

“一、《祖训》止著嫡长袭封之文,其后有以庶弟袭封如保安王者,以嫡侄袭封如交城王者,以庶堂侄袭封如永兴王者,俱出特恩。近应山王绝嗣,嫡侄请继伯王爵;临潼王进封秦王,庶伯请补侄王爵者,惟命以镇国辅国本职奉祀,已著为令。自今郡王没无嗣,及进封亲王,有如应山、临潼者,其宗支止许奏请奉祀。”(《明武宗实录》)

所以很明显,这条内容针对的是普通郡王,套不到藩王头上。当然,诚如猴格兄所说,朝臣们以保安王朱诚漖,交城王朱表杋和永兴王朱秉榉,这三位在正德朝受封的郡王为例,意图将所有非父死子继的继承规则打上特恩标签。

正德五年年底,经过多轮廷议,明武宗终于妥协,在《皇明祖训》的可供操作空间内,制定出一套新的郡王爵位继承条例。兄终弟及,以侄继叔都被认定为冒封,不在可承袭的范围之内。但此前有过兄终弟及的赵藩襄邑王、岷藩江川王等并没有被认定为特恩,这从后续处理中就可以看出。也就是说正德五年以前,按例只进行过一次兄终弟及的郡王,被认定属于合法继承。

“上诏以封爵重事,自今郡王无庶子,许次及者以原职奉祀,不许弟、侄冒请封袭,有朦胧奏扰者,内外辅导官治罪。保安王诚漖、永兴王秉榉皆应查革,但有成命,姑仍旧封。以后子孙,并已故郃阳王秉檄子孙,悉如议。”(《明武宗实录》)

此诏一出,标志着普通郡王只能以父死子继的方式袭爵,从此常态下只有顺序结构一种模式,所以伊藩西鹗府镇国将军朱訏潗(音xuji),想要以弟继兄被拒了。想要玩分支结构只能走特恩路线,但特恩显然是走不远的,因为严打风暴马上就要降临了。

4、嘉靖朝:清理“冒封”郡王

正德十六年(1521年)三月十四日,明武宗朱厚照驾崩。因为他无子,著名的道君皇帝,也是阿越和猴格兄争论的缘起明世宗朱厚熜君临天下。这为主是明朝对宗室比较狠的即位皇帝之一。

明世宗在通过“大礼议”斗败杨廷和,执掌大权之后,开始严查郡王“冒封”,明武宗钦点“但有成命,姑仍旧封”的保安王、永兴王,都在查革之列。

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六月,朱诚漖之子保安王恭懿朱秉栈薨逝,其子朱惟徤请封。然而明世宗于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三月,以“昭和王无嗣,武宗以其庶弟诚漖袭封一世,子孙不得承继……靖和王薨,子秉栈请封,上复令袭封一世,不为例”为由,认定朱诚漖属于冒封,他们父子两代袭爵属于“不为例”的特恩,命朱惟徤以“本爵奉祀,不得请封”。传承了近150年的保安郡国就此除国。

至于永兴王府,在《宗藩条例》出台后,当代永兴王朱惟熣为保爵位,上疏自承父辈冒封。万历二年(1584年),朱惟熣薨逝,其嫡长子朱怀填只准以本职管理府事,永兴郡国就此除国。

至于猴格兄所举交城端和王朱表柚,及怀仁庄简王朱俊榭二人,阿越可以明确的表示这还真是特恩,特恩,特恩,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明世宗也是个不守规矩的主,虽然严查冒封,可滥封之事干得并不比堂兄少,只要能搞定诸如严嵩这等大亲信,或者在他修仙之事上给予了大好处,违反规定,给你开次特恩又如何。嘉靖朝,比交城端和王朱表柚,及怀仁庄简王朱俊榭更牛的乃是代藩的襄垣王府,通过搞定严嵩,襄垣王府获得了两次特恩。

但所有通过特恩上位的郡王,最终结局都是在其本人去世后就被除封,交城王府如此,怀仁王府如此,襄垣王府同样如此。

而正德朝以前就进行了兄终弟及几个郡国,却并没有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岷藩江川王府一直在传承,做到了与国同休。赵藩襄邑王府虽然最终被除国,可原因乃是末代襄邑王朱载 (音dui)之子朱翊钐(音shan)未经报批擅自成婚而被停封。

说来,秦藩保安王府也是个大悲剧,假使朱秉桸(音xi)这位保安昭和王朱诚渌的嫡子没有夭折,那么就可以如同江川王府、襄邑王府一般正常传承,而不会被认定为冒封。

注意这些政策主要针对普通郡国,有一个郡国不在此列,它就是以老朱大哥南昌王朱兴隆为始祖的靖江王。靖江王爵位虽然郡王,可手握诸如广西三护卫等许多亲王才能拥有特权,属于独立开府,负责镇守一方的藩王,而非普通郡王。很多对郡国的限定在它身上不起作用。比如第十代靖江王朱履焘无子,因此他薨逝后,其二叔辅国将军朱任晟晋封靖江王,其后被没有被除国。

藩王小宗入继

1、总论

之所以要把藩王和普通郡王分开讲,是因为明代由亲王和靖江王组成的藩王群体,地位与普通郡王截然不同。手底下拥有由持王国事务的长史司,负责王府内务的承奉司,执掌王国武装的护卫军,专司扈卫的仪卫司,四部分组成的王国政治机构,堪称一个简略版的小朝廷。因此藩王属于分封,藩地乃是其藩国,相当于古代的诸侯,唯一欠缺的是对藩地不拥有治权。而普通郡王并没有这些权力,需要依附本藩大宗。

自西周以来,诸侯大宗绝嗣,由本族的小宗入继属于惯例。抛开先秦诸侯不讲,单以帝制时代的诸侯王而论,不知猴格兄认为历史上发生的那些本支小宗晋封诸侯王属于特恩呢,还是明朝属于独一无二的特殊存在,藩王小宗入继肯定,也必须属于特恩?

“虽然《皇明祖训》只规定了亲王、郡王们,只能立嫡长子或者庶长子为继承人,没有规定一旦亲、郡王无子时该怎么办,但从实际例子可知,洪武、建文、包括永乐三朝,都是无子就除国。”(猴格《从兄终弟及到以侄继伯,都是朝廷特恩》)

这段内容似是而非。

首先一个,两周时期诸侯绝嗣,由本族小宗入继的实例,摊开先秦史料俯首可拾,但从未有过一个诸侯家族完全绝嗣,从其他诸侯过继成员即位的情况。直到两汉以后,才有诸侯王支系绝嗣,从其他诸侯那里过继嗣子袭爵的现象。老朱给各藩排定了各自不同的字辈,自然不愿见到紊乱支系的情况。所以一旦一个藩国彻底绝嗣,直接将其除国,而不从其他其他支系过继不是很正常嘛?

其次,猴格兄的这段内容,意图将普通郡王与藩王混为一谈。可阿越在前文已经论述过,明朝的藩王和普通郡王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所以明政府处理两者小宗入继的问题,采用得是不同的制度。针对普通郡王的种种限定,并不适用于藩王。

总体来说,明朝政府会尽力保障藩王的传承。只要藩王不犯谋逆这等大罪,即便在任藩王因为胡作非为被废为庶人,也会安排小宗入继,比如前文提到的辽庶人朱贵烚,他被废后其四弟兴山王朱贵燰晋封辽王。不知在猴格兄眼里这是否属于特恩?

2、《宗藩条例》出台前的藩王小宗入继

明朝针对藩王小宗入继的制度,大致可以以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二月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藩王出现小宗入继比郡王要早的多,秦藩第三代王秦僖王朱志堩薨逝于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四月薨,无子。当年十月,其庶长兄朱志均由渭南王晋封秦王,这是藩王之中首次出现小宗入继大宗。

“十月十一,在册立皇太子的同一天,仁宗大肆加恩,分封诸子诸侄,同时遣使册封几位亲王、郡王。而秦僖王的庶兄渭南王朱志均,也在这次大型册封中受到推恩,进爵为第四任秦王,即秦怀王,也是明代宗藩首位以兄继弟的例子。”(猴格《从兄终弟及到以侄继伯,都是朝廷特恩》)

在猴格兄看来,这是一次特恩,甚至说明仁宗“大肆加恩”。可你自己去翻翻《明太宗实录》,自永乐二年(1404年)四月大封宗室之后,朱老四似乎彻底忘了自己还有很多侄子是白身,在阿越的印象里除永乐十九年封了庆靖王朱栴的四个儿子为郡王外,再无进行过册封(对宁化王朱济焕的受封时间存疑)。明仁宗上台后给了符合条件的堂弟们一个郡王爵位,这叫“大肆加恩”?合着老朱的这些孙辈,及以后出生的后辈都不应当被封为郡王对吧?

再说藩王小宗入继在历史上属于惯例,凭什么认定朱志均就是特恩?何况在这一阶段,藩王之中兄终弟及、以侄继叔等都属于常态,数量如此众多的小宗入继,不视作按判例正常晋封,反而要将其打成特恩,就离谱。

摆完观点,再来聊聊猴格兄所举的那些藩王小宗入继是否属于特恩。

秦康王朱志不去说他,这是藩王小宗入继最常用的案例,即便是对藩王小宗入继改革之后,也被认定为为属于正常晋封,没什么可说的。

(1)先说郑懿王朱佑檡(音zhai)和蜀和王朱悦(邵火)。

郑懿王朱佑檡,在第三代郑王、堂兄郑康王朱佑枔(音xin)去世后,由东垣王晋封。蜀和王朱悦(邵火)的身份更特殊,在蜀藩第三代王、侄子蜀僖王朱友壋(音dang)薨逝后,由保宁王晋封。猴格兄认为这反应了“证明了明代宗藩传承的随意性,真的是朝廷想一出是一出。”

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还在朱佑檡一节中引用了秦藩郃阳王府为例,声称按例来说,即便三房盟津王朱见濍(音song)被废,也应当由九房繁昌王朱见(氵寝)以叔继侄外位。殊不知早在弘治朝,就已宣告普通郡王以叔继侄为非法,且这一规则只针对普通郡王,你让藩王援引这一实例,就离谱。所以朱佑檡袭爵本身就体现了被你嗤之以鼻的“支系伦序”。

对于郑藩,好歹还讲了为何要跳过三房。可面对蜀藩就离谱了,说实话阿越是不相信猴格兄会不清楚身为二房的华阳悼隐王朱悦燿,究竟干过什么事,又为何会被明仁宗流放澧州的。

没错按支系伦序原则,蜀僖王朱友壋去世后,原本最合适的蜀王人选是第二代华阳王朱友堚。可他爹朱悦燿干的那些破事,幸好遇到了宅心仁厚的堂兄明仁宗,若是落到心狠手辣的堂侄明宣宗手里,那么汝南庶人朱有爋(音xun)就是榜样。正是朱悦燿所作所为,导致华阳王支系失去继承资格,才让他五叔保宁王朱悦(邵火)捡了便宜。具体可见《蜀藩华阳王一系:有明一代唯一一支与大宗长期别省而居的郡王》。

实在理解不了,可参考下周定王朱有燉(音dun)薨逝后,跳过二房汝南庶人朱有爋支系,让四房祥符王朱有爝晋封这个实例。

(2)再说楚靖王朱均鈋(音e)。

朱均鈋的身份也非常特殊,猴格兄认为他是以侄继伯,实际上他先被过继给了伯父楚康王朱季埱(音chu),而后再袭爵的,对此《明实录》讲得很清楚。

“命楚府永安恭定王(阿越注:当为东安恭定王)庶长子均鈋继楚康王,袭其爵。”(《明宪宗实录》)

注意这其中的“继”字,这代表他被过继了。这是明朝宗王之中唯一一例以嗣子身份袭爵的实例,也因此其父朱季塛未被追封为楚王。限于篇幅不展开了,具体参见《东安王朱季塛:一子晋封楚王,一子承袭东安王,明朝唯一的特例》。

顺便说一句,广昌王朱美坚的嗣子朱钟(金御)请求袭封,应当也是受了这一案例的影响,因为朱均鈋过继袭爵在前,朱钟(金御)求封在后。事情的结果,大家都知道了,不但朱钟(金御)袭爵,还将这一途径给堵死了。同时因藩王的特殊性,自此以后藩王即便绝嗣也不允许过继,“继统不继嗣”传统形成。

(3)秦昭王朱秉欆(音shuang)、秦宣王朱怀埢(音quan)。

只能说他两人能袭爵与都支系伦序有关。朱秉欆因此成为了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他就同样进行展开了,具体见《秦藩:传承艰难的大明第一亲藩,大宗屡屡绝嗣,郡王一度仅余一家》。

这里只说朱怀埢。秦定王朱惟焯(音zhuo或chao)薨逝后,按例应当由朱怀埢之父奉国将军朱惟燫(音lian)主丧、署理府事,结果在秦定王妃林氏的奏请下,改由朱怀埢主丧、署理府事。甚至在朱惟燫奏请袭爵后,明世宗直截了当的做出让朱怀埢“终丧袭封”,朱惟燫回归本府管理府事的决定。

对这条阿越无话可说,也认为属于特恩。当然他能享受到这一特恩,也与其支系伦序当立有关。朱怀埢晋封后,其父朱惟燫被追封为秦端王,虽然没能生封,至少死后享受到的亲王待遇。

3、《宗藩条例》出台后的藩王小宗入继

接下来再以《宗藩条例》的出台契机,探讨下明朝关于藩王小宗入继的改革,看看它到底是按前朝判例合法袭爵为主,还是全都是特恩。

关于宗王小宗入继的改革,在阿越的印象中,前期主要针对普通郡王,藩王几乎不受影响。不过随着宗室人口的膨胀,朝廷也对藩王动起了刀。

(1)对改革藩王小宗入继的试探

正德五年,明武宗被迫向朝臣妥协,正式规定普通郡王袭爵只能走父死子继这条路。在这过程中朝臣们一度也想将藩王小宗入继问题一并给废了。

“后各藩袭封,亲王、郡王俱以嫡继,无嫡以庶。如果无庶,许应奉祀者以本职奉祀,其诸弟侄不得远引祖父先爵为词,及不许亲属拨置径行奏请。如有仍前朦胧奏扰者,奏词宜格不行,赍奏人冶罪,内外辅导官参奏究治。庶宗派明,而法制定矣。”(《明武宗实录》)

即便如此,朝臣们也承认亲王与郡王存在很大不同:“宗支各有爵职,其品第之高卑,视支派之疏戚,故袭封之典载于《祖训》。惟亲王之子不分嫡庶,郡王言嫡而不言庶者,祖宗立法之意固有在也。”

说实话这次朝臣能战胜明武宗,要感谢一个人,那就是安化王朱寘鐇,若非因为他发动叛乱,导致刘瑾倒台,估计这位随心所欲的朱寿大将军不会这么痛快认输。即便如此,受到制裁的也只有普通郡王,藩王并不在列,依然执行已有制度。

(2)《宗藩条例》的限制

直到出台于嘉靖四十四年二月的《宗藩条例》,才对藩王小宗入继问题做出了限制。条例规定,亲王无后,只有亲兄弟、亲侄子才可以袭封。这是阿越能查到的明朝最后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对藩王小宗入继的条件做出限定。据此,可以明确一件事,那就是明朝承认:藩王大宗绝嗣,兄终弟及及以侄继叔(前提是亲的)都属于合法的继承制度,而非特恩。至于此前发生的族兄弟、族侄,乃至以叔继侄,也应当属于合法继承制度,否则也不用做这种限制了。

第一个因此陷入袭爵困局的,便是猴格兄提到的肃懿王朱缙(火贵)。肃怀王朱绅堵死于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七月,按照此时的制度在朱绅堵没有亲兄弟、叔伯兄弟及亲叔在世的情况下,朱缙(火贵)这位堂叔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可悲剧的是等到他为朱绅堵服丧完毕之时,《宗藩条例》已经出台。如此他的继承人身份又不被承认了。直到隆庆五年(1571年)四月,通过贿赂明穆宗身边的亲信太监,才得以袭封。具体见《肃懿王朱缙(火贵):有明一代嗣封最艰难的藩王,遭朝廷趁火打劫》。

这位肃懿王究竟以何种方式袭爵的,说实话阿越也很迷糊,按理来说应当属于特恩,但其后又有靖江宪定王朱任晟、末代岷王朱企(金豐)等多位藩王通过以叔继侄的方式晋封,说他们都是特恩很难令人信服。不知各位对此有何看法。

阿越说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明确,在明朝小宗入继宗王,大部分是依据前代判例所形成的制度合理合法晋封,少部分属于特恩。将常态化的晋封视作特恩,就离谱。事实上猴格兄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只不过不愿承认这属于按判例进行的合法、合理继承制度,而一再强调这属于特恩。

“后世皇帝也不过是参考父辈开创的例子,但那些例子并没有因此形成制度,所以才会出现有皇帝参考例子,有的则直接无视例子,朝廷开心了就是论序该你进封,不开心了就是祖训无例,你哪儿凉快哪儿呆着去。”(猴格《从兄终弟及到以侄继伯,都是朝廷特恩》)

阿越在开篇之时就已经论述过,大明王朝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律例并举”状态。既然宗王小宗入继“参考父辈开创的例子”,那就属于引用判例。而断例这种由判例延伸出来的断案准则,在明朝与《大明律》的条格拥有同等地位,如此这不属于制度,属于什么?特恩?

最后再说一次,明世宗入继大宗的法理依据是支系伦序。明武宗的遗诏特地强调了两点:一是“伦序当立”,二是“《祖训》兄终弟及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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