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发布:具体有哪些调整?附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聚客2022-05-28  27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发布:具体有哪些调整?附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近日《企业职工条例》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那么具体有哪些调整呢?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附后!

1。《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发布:具体做了哪些调整?

1.章节和内容的调整

对省政府36号令的章节内容进行了调整,将中央关于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最新要求和省政府36号令中的总体要求统一调整充实到条例第一章。省政府36号令关于参保范围和基金征缴的内容统一整合到《条例》第二章,省政府36号令第四章个人账户待遇条款统一调整到《条例》第三章。

省政府36号令第二章名称改为“保险范围和征缴管理”,第四章名称改为“条件和待遇计算”。规定中,省政府36号令第二、三、四、五、七章中,关于缴费、破产核销、退休审批、充实基金和自治组织人员参保等条款。增加了,删除了更具体的核算参数和资金支付程序。调整后的内容更具逻辑性和科学性。

2.治疗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一是结合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改革,明确参保人领取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第二十三条)。

二是明确参保人对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不满的,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三条)。

三是明确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办法,与国家即将出台的伤残津贴政策相衔接(第二十四条)。

四是明确了退休审批程序,退休审批时间由之前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第26条)。

五是调整了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待遇的计发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第二十七条)。

六是明确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权限,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十条)。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1.依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第八条);

2.进一步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第四十二条);

3.增加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内容提要:《条例》的出台,对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推进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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