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儿童节、重阳节、劳动节不同,妇女节似乎是所有节日中最尴尬的一个,以至于最近几年妇女节改名的话题不断。有网友建议,为了表示对女性的尊重,妇女节应该改成女士节,妇女节或者妇女节。有些人甚至在3月7日庆祝女生节,试图与3月8日的妇女节“对簿公堂”。以上做法虽然有争议,但反映了部分女性对妇女节的态度。
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女孩”指的是未婚女性,“女人”指的是已婚且受过教育的女性。提到女性,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中年女性、农村女性和家庭主妇。女人往往和“落后”、“衰老”、“守旧”甚至“没文化”联系在一起。在这样的情况下,超前新潮、引领新潮流的大学女生怎么能称之为女性呢?现在的女性,无论未婚还是已婚,都有一颗少女心,她们希望过儿童节。当她们听到有人叫自己“女人”时,比被骂还难受。
三八妇女节又称国际妇女节,最初是作为全世界妇女争取和平、平等、发展的节日而设立的。1909年3月8日,美国芝加哥的女工举行示威游行,要求男女平权。次年8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第二届国际社会主义妇女代表大会上,有人建议将每年的3月8日定为世界妇女斗争日,即三八妇女节。这一提议得到了与会者的一致支持。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于1949年12月将3月8日定为妇女节。“妇女节”作为女权运动的纪念,就是要警醒人们,争取权利是不容易的,是不充分的,是不朽的。国际妇女节,全称是联合国妇女权利与国际和平日或联合国妇女权利与国际和平日,在中国也叫国际妇女节、三八节、三八节。它是每年3月8日设立的节日,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巨大成就。那么,你是如何定义女性的呢?
刑法对女性的定义是明确的,即年满14周岁的女性。
第一,女人有没有结婚,有没有孩子,不是评判女人的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和离婚自由。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从上面的法律可以看出,女性可以结婚也可以不结婚,可以生孩子也可以不生。所以婚育不是评判女性的标准。
第二,学习还是工作不是评判女人的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招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从上面的规律可以看出,女性可以读书,也可以工作。所以,学习还是工作,并不是评判女性的标准。
在保障妇女文化教育权和劳动社会保障权的法律法规中,《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出现了“女性儿童少年”的字眼,或许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告诉我们女性的范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我国对女性范围的划定主要以年龄为依据,并参考女性的生活状况。在刑事领域,年满14岁的女性应被称为女性。在民事领域,年满16周岁并参加工作的妇女可以称为女性,而尚未参加工作并在学校学习的妇女年满18周岁也可以称为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