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随迁子女积分怎么算?
自申请当年5月1日起12个月,申请人得分达到15分及以上(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稳定职业指数”得分不低于10分;“居住指导指标”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在本辖区连续居住,得分不低于5分。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其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证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一、稳定的职业指标
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上月底,申请日期追溯计算。申请人按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累计10分。
二。住宅指导指数
申请人拥有合法拥有的住房或登记租赁的住房,连续居住累计计算5分/年。申请截止日期追溯至上月底。申请人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同一区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的,按2分/年计算,最高10分,不满1年不予积分;居住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浦江县同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获得4分/年,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获得任何积分;居住在成都东新区的,累计加计 6分/年,最高30分,不满1年不加分。
1。本条中的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之日前在本市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 (一)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2)申请人(含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租赁登记的住房,是指申请人(含配偶)在申请日前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 (一)租赁已备案的住房;(二)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三)租赁的国有公有住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申领本市居住证的时间为准。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并已连续申领居住证的,截止到申请日的上个月末,累计计算5分/年。
4.居住区域的认定以申请人目前申领居住证的地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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