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查处互联网传播虚假有害疫情信息行为的通知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连日来,温州市网信办发现,在社交网络平台特别是短视频、微信群等平台制作、发布、传播有关我市新冠肺炎防控的虚假有害信息。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空,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现公告如下:
1.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大权威信息、政策措施、防控成果、科普知识、先进典型等的传播和推广力度。,以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护能力和战胜疫情的信心和决心。要想全面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就要汇聚起强大的网上团结正能量,依法有序,从“网”上帮扶,共同抗击疫情。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的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信息。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互联网等公共场所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而帮助传播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3.《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公众账号生产者、经营者不得“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虚假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公众”;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4.《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的发起人、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互联网成员在参与群体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5.网信部门将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公安部门加强检查、监督和执法,依法惩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故意制造和恶意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行为,处置一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公众账号和互联网群体。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让我们强化法治意识,提高识别网络谣言的能力,主动拒绝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为战胜疫情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同时,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通过温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http://wenzhou.zjjubao.com)积极投诉举报网络谣言、违法和不良信息。
温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