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天津提取公积金新政(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提取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金公积金委〔2017〕4号)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为支持职工购买基本住房,现重新印发《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提取条件
在我市购买自有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二)本人及配偶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房或私有住房。
二。提款方式和金额
(1)职工购房时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之一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从已全额支付的房价款中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含)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保障性住房不超过已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后的金额。
(2)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借款人一方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在首付款中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含)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保障性住房不超过扣除房屋补偿后的首付款金额。
(3)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及夫妻双方父母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含)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保障性住房不超过扣除房屋补偿后的首付款金额。
(四)根据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及其配偶不应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
三。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规定仍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7年4月30日废止。购房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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