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协查

草鱼怎么做好吃2022-09-15  20

上海高院发布涉疫情合同纠纷的12个问答

系列问答之三(2022年版)关于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法律适用

问题1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疫情的合同纠纷时,应遵循哪些具体的裁判原则?

答: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多,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引起了群众的关注。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疫情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协调疫情防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下四点:

第一,信守合同,促进发展。依法妥善处理合同纠纷。疫情期间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不能按合同履行的,要更多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或延期履行等方式,维护合同稳定,确保“五个中心”核心功能稳定运行,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风险共担,利益平衡。要充分发挥司法在调节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坚持稳定原则,兼顾各种因素,平衡各方利益。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引导各方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克时艰,切实保障各方权益,帮助困难企业恢复发展,共同确保社会稳定有序。

三是依法调整,公平公正。要依法准确认定和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则。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产生实际影响的时间和程度,正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应当正确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第四,注意协调,妥善解决。积极参与诉讼源头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放在前面,坚持以调促稳,理性并重,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协调好社会发展、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依法做好解释工作,推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问题2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时间、发展时期、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实际影响,综合考虑封锁控制区、控制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隔离区 以及疫情防控区域管理下的预防区域,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合同尚可履行,但由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该情况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对方重新谈判;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订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重新谈判;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问题3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时,合同当事人有哪些义务?

答:合同当事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和协助义务。因疫情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另一方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90条详见问题2。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增加损失的,不得就增加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金额。

问题4

【/s2/】因疫情或防疫措施导致买卖合同履行延迟,如卖方延迟交货,不可抗力是否可以申请免责?

答:疫情期间迟延履行的,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履行义务的具体影响,作出不同处理。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隔离措施、政府征收等原因导致复工延迟,不能正常履行交付义务。,一般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至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或疫情的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也不能主张以不可抗力减轻或免除责任。但如果涉及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新冠肺炎重疾无法支付、因网上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准确把握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90条详见问题2。

问题5

【/s2/】疫情期间,商业用房承租人可以主张降低房屋租金吗?

答: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出租国有房屋从事经营的承租人,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出租人免收租金的,应当予以支持。

非国有房屋出租用于经营的,承租人无经营收入或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经营收入明显减少,承租人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明显不公平的。承租人要求减租、延长租期或缓交租金的,可参照上海市减租、免租政策,引导当事人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百三十三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可以变更合同。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降低租金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法律规范: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二题。

《上海抗击疫情、帮助企业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二、减轻各类企业负担。

(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租赁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收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高发区所在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全年免交3个月租金和6个月租金。在间接租赁的情况下,转租人不享受此项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业建筑、商场、公园等各类市场经营者。在协商的基础上,对实体经营的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租金的市场主体。对住房用地被政府征用或承租人主动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租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绩效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问题6

【/s2/】疫情期间,出租人能否以商业用房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答: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的,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90条详见问题2。

问题7

【/s2/】疫情期间,居民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主张降低房屋租金吗?

答:这类争端应首先由有关各方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和履行方式、房屋实际占用和使用情况、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妥善处理。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无法实际使用房屋的,一般会支持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承租人要求减租的,一般不予支持。

问题8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建设项目停工的,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责事由申请吗?

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建设工程停工或延迟复工,导致逾期竣工的,施工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和业主提交相应的签证表格,并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90条详见问题2。

问题9

如商铺、酒店、船舶、导航空电器等的承包经营合同。因疫情防控措施而关闭,或者客流明显减少,承包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吗?

答:这种合同有明显的盈利性。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停业或客流量明显减少时,给承办人造成的损失明显超过一般商业风险的范围,由此产生的纠纷应积极推动当事人协商调解。协商不成,承包人以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为由,要求减少相应合同期内的费用或变更相应合同的内容等。,应该支持。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33条详见问题2。

问题10

疫情期间,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交易。我们如何确定合同的有效性?

答:原则上应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哄抬民生基本商品、防疫用品等相关物资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当认定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或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乘人之危造成合同显失公平的,对方当事人应当支持撤销请求。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当事人趁对方当事人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问题11

个体商户销售伪劣产品等欺诈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如果在销售防疫物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及时发函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涉及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生产、销售,或者未按照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方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获得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问题12

【/s2/】电商平台经营者对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销售者采取店铺退款、问题商品订单自动全额退款等措施处理时,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答: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的销售影响巨大,关系到防疫措施的有效落实和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在特殊时期,销售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控制进货来源和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上述行为后,直接对违法卖家采取店铺清场等措施,符合特殊时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一般卖家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平台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证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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