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专班:
为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3号)部署要求,统筹做好货运物流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货运物流特别是医疗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物资、邮政快递等民生物资和农业、能源、原材料、重点工业品等重要生产资料运输畅通。
一、充分认识确保货运物流畅通的重要性
做好货运物流整体保障畅通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打赢新一轮疫情防控的紧迫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必然要求。各地交管运输保障班(以下简称交管保障班)要高度重视,高度警觉,高度负责,进一步提高站位,立足大局,坚定信心,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疫情防控和货运物流畅通,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精准施策, 着力细化实操措施,不断加强跟踪监管,全力打通运输拥堵点,有效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有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二。尽一切努力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交通专班要按照同级联防联控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公路防疫检查点应设在收费站外的广场和小区外。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路段同一方向设置两个以上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封锁或封闭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严禁简化防控措施,“一刀切”。要进一步优化完善部、省、站三级联动调度机制,加强重要通道、易拥堵收费站、重要服务区运行监控,及时进行分流调度,确保路网畅通。受疫情影响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坚持开放运营状态,不得擅自关闭。确需关停的,应当报省级联防联控机构批准后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服务区临时关闭期间,在不影响防疫工作的前提下,应当保留加油、如厕等服务功能。
三。加强对员工的服务保障
各地交通专班要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要求当地联防联控机构在防疫检测点附近设立足够的核酸检测点,做好货车司机等从业人员的核酸检测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货车司机等从业人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要科学准确防控公路疫情,指导公路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要配合卫生部门,科学加密、增设核酸检测点,确保服务区“进出方便”,收费站“进出方便”。受灾地区交通专班要研究制定措施,保障铁路、港口、机场、航运等领域作业人员就业,为其通勤提供必要保障。
四。建立统一规范的通行证系统
根据国办发〔2022〕3号文件部署要求,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和重点物资运输需求,请省级联防联控机构适时启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全国统一样式(样式见附件, 以下简称“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启用通行证地区的收发货单位可根据物资种类向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相关部门按照优先、及时、安全、便捷的原则,在省级联防联控机构统一监管下发放通行证。 《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一线”,驾驶员和乘客、车辆、交通线路应与通行证中的信息一致,有效期由省级联防联控机构确定。在有效期内,车辆可以多次往返。
对持有“通行证”跨省进出受灾地区的车辆,各地要确保交通畅通,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专门通道,确保快速通行。如果运输目的地没有建立“通行证”制度,就没有必要申请“通行证”。在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的工作框架下,各省级交通专班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托信息技术,推进通行证网上办理、线上线下便捷发放。纸质和电子通行证具有同等效力。前期已发放通行证的省份,要加快与全国统一样式《通行证》的过渡和转换,做好衔接工作。
五、准确分类管理货运车辆交通
根据国办发明电[2022]3号文件的部署要求,根据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的实际行程,是否涉及疫病等。,各地交通专班要分类精准实施防疫交通管制。在满足防疫要求的基础上,各地不允许对无* 的驾乘人员随意限制持有绿色通信出行卡的运输车辆通行。
对于通讯行程卡上有绿色标志*的货车司机,在车辆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应主动上报车牌号、计划到达时间、司机和乘客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还应报通行证)到当地社区(乡镇),收运单位向货车司机推送当地疫情防控和交通管制措施。货车行驶至目的地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防疫检查点时,若48小时内驾乘人员体温正常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出行卡(“两码一卡”)符合要求(对持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应查验通行证、“两码两卡”),应及时放行,持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应快速便捷通行;从防疫检查站到目的地可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也可由收运单位或社区(乡镇)派人分批引导货车到达目的地,装卸后立即返回,严格落实卫生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短时间内不离开的,要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六。尽一切努力确保水路运输通道畅通有序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路货物运输运行监控和保障运输畅通工作。严禁堵塞航道和船闸通行,严禁擅自关闭码头作业,确保港口航道畅通。要加强与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航道和船闸原则上不设置防疫检测点。确有必要的,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联防联控机构批准。同一航道只设置一个防疫检测点,设置核酸检测点。疫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港口集疏运保障方案,打通疫情防控期间港口经营人和进出港口车辆的运输通道,充分利用铁路、水路优势,推进集装箱集疏运“回旋水”和“回旋铁”,确保港口集疏运系统畅通和港口生产正常运行。要指导督促疫情防控区港口企业提前安排作业人员进港,实行封闭管理,对来自疫区的内贸船舶实行非必要离船和非必要上船,实行非接触作业,确保港口生产正常运行。
七。全力确保上海港集装箱运输
上海交通运输部门、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要与国际班轮公司协调,保障上海港锚定航线的航班和舱位投入,不得擅自减少上海港锚定航线数量;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将集装箱特别是冷藏集装箱吊离港口,加快堆场周转效率;加强与班轮公司、货主、货代、集卡车队、内部接运企业的沟通,积极推进港口作业单证、提单、海运提单等单证的电子化流转,及时准确发布服务信息;需要与船公司动态沟通上海港堆场冷藏集装箱数量、冷藏集装箱插头数据等信息。,加强港内外堆场与航运企业的协调,进一步提高仓储能力,努力确保进口冷藏集装箱运输平稳有序。沪、苏、浙、皖四省交通专班要加强区域协调,过渡期内要确保持有上港集团防疫通行证的集卡车辆畅通。
八。有效保证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更换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属地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推动地方落实国办发明电〔2022〕3号文精神,不得擅自暂停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确需暂停的,应当报省级联防联控机构批准,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暂停船员倒班的文件还应报我部船员倒班专班。在未暂停船员换班的地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延误船员换班,切实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和社会和谐稳定。
对通讯行程卡标有绿色标志*的换班船员,在到达换班港前24小时,目的港代理人应主动上报计划到达时间、运输方式、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当地代理人向当地口岸联防联控工作组报告,并向换班船员推送当地疫情防控和交通管制详细措施;当班船员到达港口,体温检测正常,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符合要求,对换班船候船处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换班船前严格落实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九。切实加强动态跟踪监督检查
各地交通专班要加强值班值守,向社会公布应急运输保障电话和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解决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中的问题。要对现有货运物流管控措施进行梳理,与国办发〔2022〕3号文件要求不符的,要提交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进行调整。要要求地方联防联控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方面立即整改。如疫情防控措施过重,简单实行“一刀切”劝导,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点,擅自堵塞运输通道等。
各省级交通专班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进行部署,并按照国办发明电[2022]3号文要求认真落实,确保货运物流顺畅运行。请于2022年4月18日前将省级政策执行情况报我部。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小组
交通管制与运输安全专题课程
2022年4月14日
附件下载:重点物资运输车通行证Style.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