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规定小区规划配建的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最新消息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针对居住区停车难、乱的问题,条例中明确规定,规划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优先投入使用。
为了规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保证物业按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十四种行为。
针对车位使用费、广告收入、物业服务租金等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多次侵占业主利益的现象,为保障业主对公共收益的知情权和支配权,条例规定,未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业主共用部位进行经营;规定公共收入单独核算,独立核算,定期公示;规定公共收益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用途使用。
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不规范、公示不及时等问题,对维修资金的首次交存、专项用途、管理公示等作出规定,规定明确。主管部门代为管理的,应当始终接受业主的询问;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发送对账单。
针对居住区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规划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求,优先投入使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针对业主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专业经营单位维修责任划分问题,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及相关管线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后,相关专业单位应当进行维修、更新和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