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单位发放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税政策
对个人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用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所致肺炎向个人发放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 取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含现金)的个人。
[处理型] 直接享受。
[办理方式] 发卡公司无需申报。
[主管局] 个人所得税局。
[具体办理单位] 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
[需提供的加工材料] 不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要保留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疫情继续实施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