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开发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指挥部命令(1号 ) :
为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绝配合实施“四检一穿”:
1、居民(村)进出社区(村民小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医院等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被告知拒绝扫码(健康码、行程单码、核酸检测证)测温登记,拒绝规范佩戴口罩,属于拒绝执行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2.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绝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被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后,属于在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如实申报个人行程:
1.故意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信息(特别是在中高风险地区和有疫情地区的居住史),隐瞒与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史,属于在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阳性感染者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
1.单位或者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职责要求如实报告从业情况,未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核酸检测频次组织其从业人员参加核酸检测的。办公场所实行扫码、测温、无码人员登记、设施和环境清洗消毒;
2.单位或者市场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指使、教唆从业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核对健康信息或者隐瞒病情、隐瞒旅行信息(特别是在中高风险地区和疫区的逗留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均属于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
3.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南昌经济开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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