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有哪些?(附部分公民放假安排)
年度节日和周年纪念日的国家假日
第一条为了统一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2条所有公民的假期:
(1)过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天);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节当天);
(6)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节当天);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节假日和部分公民节假日的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的年轻人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14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确定节日的日期。
第五条27日阵亡将士纪念日、30日阵亡将士纪念日、7月7日抗战胜利纪念日、93胜利纪念日、9月18日阵亡将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纪念日、植树节等其他节日和纪念日不放假。
第六条公民的节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日,应在工作日补休。一些公共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和周日,将不会得到支付。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点击此处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