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流产假政策
南京市流产假条例:
1.怀孕并在2个月内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2.怀孕 2个月但流产不满3个月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3.怀孕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或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4.怀孕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